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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3 浏览次数:

苏人社发〔2018〕207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学历、专业、年龄、工作经历等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招聘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二、招聘条件的设置应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人员应向高校毕业生等未就业青年群体倾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未就业青年群体就业。专业条件的设置应结合岗位需要从宽确定。招聘部门(单位)可自主选择参照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公布。

三、资格审查单位要准确把握资格审查标准,合理解释招聘条件。认真研究制定专业审查标准,积极化解因专业问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对专业参考目录(专业目录)内或相应学历层次内没有列出的新专业,招聘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如应聘人员的报名专业名称中带有括号或连词(如“与”“及”等),除在招聘公告中有特别要求外,括号内(或外)、连词前(或后)的专业表述,与招聘条件中专业要求相符均视为符合专业要求;如报名专业名称与招聘条件中的专业名称之间有明显的被包含关系,按从宽确定专业的原则,该专业原则上视为符合专业要求。取得双学位人员可以按第二学位的专业应聘。留学回国人员的毕业专业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中明确的专业条件、专业参考目录(专业目录),及其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认定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

四、研究建立公开招聘效果评估跟踪制度,对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估,不断完善公开招聘办法。

五、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明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责任,强化公开招聘各类主体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加大巡视督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投诉必须调查清楚,实名举报有信必复。对于违规违纪情形,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二、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

三、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参照当地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或确定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四、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实施网上报名的,可在资格复审阶段查看原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五、资格审查工作中,要重视和加强与应聘人员的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争议,增强招聘工作公信力。

六、招聘岗位条件一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招聘公告核准备案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经同意确需更改的,要提前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七、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对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八、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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