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发〔2014〕118号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各新城、街道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沭阳县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沭阳县委
沭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沭阳县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全县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沭阳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同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上级垂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党管人才原则;
㈡引进与培养并重原则;
㈢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配置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立足全县当前实际,重点引进下列人才:
㈠两院院士;
㈡获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如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或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专家;
㈢获得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或入选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的专家;
㈣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㈤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㈥具有“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不含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所学为县内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㈦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不含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所学为县内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上述七类人才对象以下分别简称为“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7类”。
第六条 第6、7类人才由县人社局每年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客观分析现有人才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状况及人才培养能力的基础上,广泛征集用人单位人才需求信息,经用人单位申报、部门集中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编制《沭阳县紧缺急需人才专业目录》确定。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在引进之列:
㈠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㈡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
㈢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九条 经用人单位引进,全职在沭阳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的人才可享受岗位、购房、租房等补贴。
第十条 对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才给予岗位补贴,具体分别按照第1类5000元/月、第2类4000元/月、第3类3000元/月、第4类2000元/月、第5类1000元/月、第6类800元/月、第7类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补助年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对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才,符合购房条件并首次购买本县商品住宅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支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购房补贴按一方就高享受;如属同类别人才的,按1.5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县范围内享受过集资联建房、福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地建房等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申请购房补贴时,实际购房款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款补助。申请人在服务期(合同期)内不得将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或改变住宅用途。引进的人才在县内服务满5年的,其购买的商品房,可上市交易。如服务不满5年调离本县的,按5年服务期的月数为基数,扣除不足月份的比例数额,一次性退还已领取购房补贴费的差额,转入人才工作专项经费账户。
第十二条 县政府提供人才公寓,供引进人才租赁。人才公寓暂时无法满足租赁需求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保障住房的,县财政分别按照第1类、第2类、第3类1.5万元/年,第4类8000元/年,第5类、第6类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助年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户籍凭人才引进证明可随调随迁,根据其本人意愿由公安部门给予落户;人事档案可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托管;随迁子女入学凭人才引进介绍信由教育部门优先照顾安排。随迁子女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县人社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同类别人才享受相关待遇。特殊情况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依靠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来沭进行成果转化和创业。对符合县内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较高,并被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可参照《县政府关于加快沭阳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沭政发〔2014〕2号)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凡申报省“双创计划”、“博士计划”未获批的,县财政对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定最低标准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坚持“谁用人,谁培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十七条 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每年举办高研班1—2期,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名校开展高端培训,到名企参观考察,费用由县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同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在职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且承诺继续在原单位或县内工作满3年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行政机关人员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获江苏人民教育家、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分别按照每月2000元、1500元(含随工资终身发放的300元/月国家政策岗位津贴)的标准享受政府津贴直至退休。获市名校长、市名教师荣誉称号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津贴,市名校长、市名教师荣誉称号每两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鼓励城区优秀教师、医生到乡镇一线服务,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实施“金蓝领培养回归”工程,凡在本县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或者沭阳籍高级技师返乡就业创业的,经认定可享受相关岗位、购房、租房等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应予以撤销或收回个人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人才工作有关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在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咨询单位:沭阳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炼杰
联系电话:0527-8306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