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泗洪县鼓励社会资源招才引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洪县鼓励社会资源招才引智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借助社会资源在人才合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社会化招才引智新路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打造县域人才集聚高地,为实现全县工业经济大突破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源为具有较高水平且与我县签订引才协议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或个人等社会主体(以下简称引才主体)。
第二条 鼓励重点引进下列人才:
(1)两院院士及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等层次人才。
(2)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等层次人才)。
(3)省部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双创计划”入选者,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等层次人才)。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人才。
(6)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引进人才来洪创业、创新、就业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县外引进上述1-4类人才到我县投资创业。引进的创业类人才须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首次货币出资必须不少于100万元,且已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2)从县外引进上述1-4类人才到我县企业开展合作创新。其中全职引进到企业的,需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且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在县内缴纳;柔性引进到企业创新的,要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个人所得税需在县内缴纳。
(3)从县外引进上述第5类、第6类人才到我县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全职工作,引进的人才需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且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在县内缴纳。
第四条 对引进1-4类高层次人才来洪创业的,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引才主体相应奖励。
(1)对引进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人才到我县投资创业且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于上述人才来洪创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7‰的奖励;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10‰的奖励。
(3)引进的上述人才在我县申报入选创业类省“双创人才”、省“双创博士”,再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1-4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合作创新的,按入选人才项目类别给予引才主体相应奖励。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在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创新类省“双创人才”、创新类省“双创博士”,分别给予150万、80万、30万、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县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全职工作的,按学历层次分别给予引才主体相应奖励。
引进一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2000元奖励;引进一名“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技师、高级技师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引才主体参与政府举办的人才招引进校园、人才科技恳谈会等各类招才引智活动,积极邀请高层次人才参加会议。对成功邀请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部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参加上述会议的,分别给予引才主体2000元/人、1000元/人的补助。
第八条 鼓励引才主体参与举办地方创新创业大赛,对成功邀请优秀选手参赛的,给予引才主体2000元/人奖励。邀请的参赛选手成功落户或与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的,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引才主体帮助其引进的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并给予引才主体相应奖励。
(1)对引才主体引进的创业类人才项目,3年内企业入省高企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5年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奖励;引进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县的,给予25万元奖励;获批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批省科技副总的给予2万元/人奖励。
(2)辅导引进企业成功在主板或科创板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签订合作协议的引才主体,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基础运营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0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在此期间引进落户的人才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由泗洪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条款与县内其它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资金申领流程由泗洪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人社、科技等部门另行制定。
政策咨询单位:泗洪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相君
联系电话:0527-8622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