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发〔2019〕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宿豫区委
宿豫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关于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施重点领域“百千万”人才集聚三年行动计划,更大力度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才10条”、市“人才12条”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组织开展区“英才计划”项目评选,对入选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5—50万元资助,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100万元资助;对入选的创新领军团队给予50—150万元资助,创业领军团队给予100—300万元资助。对于引进“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等杰出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经评估直接纳入区“英才计划”资助范围;对创立两年内获得500万元以上风投资金的初创企业,其主要创始人可以不受学历、职称等限制,经评估直接纳入资助范围;对于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两年内在宿豫落户且符合区“英才计划”基本条件,经评估直接纳入资助范围;对于企业在一线城市或海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以及分支机构并实质运行的,其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宿豫工作,可申报区“英才计划”项目。
第二条 顶尖人才资助。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关键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团队领军人才为知名高校、企业的首席类学术带头人、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等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分别给予不高于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资助。
第三条 配套经费资助。对于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省“双创人才”创业类人才且企业运行质态良好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对于申报入选省“双创人才”创新类人才、省“双创团队”且企业运行质态良好的,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配套经费资助。
第四条 金融扶持奖励。对于高层次人才来宿豫创新创业,向市、区产业发展基金进行优先推荐,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企业,对解决区内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首投”问题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5%的风险奖励。对于入选国家、省、市、区人才工程的创业领军人才独立创办或联合创办并绝对控股的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新三板”挂牌及境内外IPO上市后,在原有扶持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柔性引才奖励。对于采取返聘、讲学、咨询、合作等形式柔性引进“国家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等人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5万元引才奖励;柔性引进院士(含退休院士、外籍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人才的单位,给予5—10万元引才奖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条 社会引才奖励。对于引进人才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省“双创人才”、市“千名领军人才集聚计划”项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考核认定后给予2000元—1万元奖励;对于引进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省“双创人才”、“333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等人才在宿豫创办企业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1—3万元奖励。建立科技镇长团结对联系企业制度,对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达成科技创新成果合作的科技镇长团成员,按照技术经纪人奖励政策予以兑现。
第七条 人才薪酬奖励。对于大型骨干企业(经区认定)、全区纳税30强企业全职引进的经营管理人才及技术研发人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年薪超过20万元的,给予每人最低2000元、最高6000元奖励;对于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薪酬超过60万元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可相当于人才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限额30万元。
第八条 人才生活补贴。对于企业全职引进的“双一流”高校本科、硕士研究生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两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生活补贴;对于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两年内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两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10万元生活补贴。
第九条 人才住房补贴。对于符合区级人才公寓入住条件并批准入住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全职引进的或在宿豫创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具有本地户籍但住房困难或非本地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自行租房居住的,可在享受购房券的基础上,申请租房补贴,其中本科或技师每人每月300元,硕士每人每月500元,博士每人每月800元,最多可享受两年。
第十条 能力提升补贴。将科技企业家纳入“四名四优”本土拔尖人才培养,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人才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参加进修培训等。对于企业人才在职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且继续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补贴。开展“宿豫工匠”评选活动并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人才,最高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认定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等,按照运行成效给予3—5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与普通本科院校及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或办班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需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和受益园区、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企业和人才同时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奖补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文件同类资助政策;如上级奖补资金标准低于本文件规定的,在原资助基础上补足相应额度。全职引进的教育、卫生、文化、农业、交通、城建、水利等领域高层次专业紧缺人才,享受同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政策咨询单位:宿豫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刘鹏
联系电话:0527-80988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