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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8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宁职称办〔2021〕10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主观能动性,落实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时间

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初定初、中级职称。申报时间为每年11日至1130日。

二、初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行业准入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执业资格。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2020202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初定初级职称,资格取得时间从研究生毕业入职时间起算)。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中级职称。

三、初定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申报人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或支付宝扫码登录个人账号,在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中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职称初定申报中点击申报。填写申报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工作经历、工作总结等,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实际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三方协议(实际工作单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代缴社保协议及申报人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合同)和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力资源资质证书。总部在宁的外地企业申报人员,须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及缴纳社保证明。

(二)审核

初定初、中级职称,由各区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职称初定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电子证书。

(三)发文

初定初级职称,由各区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学会)等职称初定受理部门发文公布通过人员名单;初定中级职称,由各职称初定受理部门报市职称办备案后,市职称办每季度发文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四)查询

1.申报进度查询。申报人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个人中心中查询申报信息、审核进度及审核意见。

2.证书查询。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后,在查询服务栏目中选择职称证书在线查询

(五)证书及申报表打印

初定审核通过人员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查询服务中选择职称证书在线查询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并在申报当年度到个人中心中下载打印初定申报表,交由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以考代评专业。卫生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船舶等8个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简称以考代评),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初定或评审。

(二)关于学历(学位)信息。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如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党校、部队院校等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诚信要求。申报人员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申报人员,撤销其申报资格或所获专业技术资格,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230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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