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区人才〔2020〕1号)
为加快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高质量发展,大力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人才发展改革高地,特制定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
一、鼓励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一条 企业全职新引进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D类及以上的人才,按引进人才前三年实际缴纳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区块留成部分100%的标准,逐年给予企业引才奖励。
第二条 企业全职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每引进1人(全职工作满一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建成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全职新引进人才不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中E类及以上人才条件但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按引进人才第一年(全职工作满一年)实际缴纳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区块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省、市“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对进入答辩环节后未能获批省、市“双创人才”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资助;进入答辩环节后未能获批省、市“双创团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人才(团队)同时申报省 “双创计划”、市“花果山英才计划”的,按就高原则对企业进行资助。
第五条 企业通过中介、猎头机构引进D类及以上人才且在区块内全职工作满3年以上的,按其所付佣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六条 对在连云区块内注册设立总部的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且上一年度获取连云区块内企业引才服务费、佣金等应纳税收入超过50万元的,按照实缴税收区块留成部分的10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第七条 设立1000万元人才创投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合作投资机构投资于高层次人才初创企业,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八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自贸贷”,鼓励区块内各商业银行支持高层次人才企业发展,高层次人才企业申请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享受300万元以内的部分50%利息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基金支持高层次人才企业发展。社会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投资高层次人才企业(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的,从完成投资的当年度起,按照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分3年(拨付比例为2:2:6)给予投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当年(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块留成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享受《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按照本人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块留成总额的100%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1:1.5比例给予企业最高7.5万元入库培育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1:1.5比例给予企业最高4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励80万元;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自入驻年度起对其在连云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租金50%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租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在连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购置年度起3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区块留成的50%给予扶持。
三、优化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按照《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执行。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扶持奖励,参照《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执行。对全职引进到自贸区块企业工作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分三年(拨付比例为3:3:4)给予安家补贴,A类人才100万元、B类人才60万元、C类人才30万元、D类人才10万元。引进人才不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条件但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分三年(拨付比例为3:3:4)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四、其他
第十六条 本文所指企业是指在连云区块内注册的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中D类以上人才,或者硕士及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
第十八条 企业引进人才时间以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连云区人才办
联系人:王禹善
联系电话:0518-823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