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
培育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力度,打造升级版的创新人才计划,现将《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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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8日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精神,坚持深化“五坚持五提升”人才工作体系建设,加快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强化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为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 系列引才计划之一,以市、辖市(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类别及对象
第三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四条 A类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十大产业链重点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且于申报上年度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 创新人才从省外、海外引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
3. 有4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 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苏工作;
5. 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者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研发核心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业内影响大;
6. 申报人需为申报单位全职引进,主要从事科研或与科研相关工作,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
7. 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五条 B类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市十大产业链重点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且于申报上年度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 创新人才从省外、海外引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
3. 有4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4. 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苏工作;
5.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6. 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非全职引进的,应提供派出单位或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到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的证明;
7. 从到申报单位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第六条 C类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单位需为在我市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2. 创新人才为从市外引进的青年人才(40周岁以下),一般具有博士学位;
3. 申报人应为申报年度前两年内来常工作;
4. 需为申报单位全职引进人才;
5. 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
6. 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人自主选择申报类型。申报A类未获立项的自动调整到B类评选。A、B、C三类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获得过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顶尖人才项目资助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已资助过的人才,获常州市“龙城英才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入选的,在原资助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
第九条 优先支持拟组建申报省双创团队的领军人才。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常州市科技局每年分批次发布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经组织申报、受理、评审等程序后,择优立项支持。
第十一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申报组织、材料审核和推荐由申报单位所在辖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经所在辖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常州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受理审核和评审。A、B类人才评审标准对接“省双创计划”评审标准,由基础条件得分和答辩评审得分综合加权计算最终评审得分。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制定立项建议方案,报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通过后,发文立项。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对获得立项的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给予资助(溧阳市、常州经开区项目资金由溧阳市和常州经开区承担),其中领军型创新人才A类,给予不低于50万元资助,B类给予不低于30万元资助,C类给予不低于5万元资助。
鼓励各辖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资助政策。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原则上参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1〕20号)执行。溧阳市和常州经开区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后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后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引进的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人才办、科技局联合报市人才办、市科技局申请撤销或终止该项目,并退回相关资助资金。
(一)人才在项目入选后十八个月内离职离岗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培育资助办法》(常科发〔2017〕15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