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人才〔2018〕3号
各县(区)、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市高新区、云台山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12日
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人才解决安居问题,打造更好的引才聚才环境,加快建设人才强市,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通过使用保障性住房、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或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人才解决住房困难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全职引进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人才安居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以人为本、简便高效”的原则。人才安居可采取人才公寓、购房券、生活补贴、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等多种方式,灵活实施。坚持市、区两级协同,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联动,统筹支持人才解决安居问题。
第二章 安居分类及人选条件
第五条 市级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是全职引进到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才,以及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才,或者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入住人才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所在单位无职工宿舍或职工宿舍不能满足需求。租住时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 购房券。人才“购房券”的发放对象是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职称的人才和高级技师,以及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双一流”等高校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生。享受购房券政策的人才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第七条 生活补贴。人才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及以上层次的人才。
第八条 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性质,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增土地自建人才安居房,并在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全职引进到本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优先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安居标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免收租金。硕士、副高和经市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学历人才,租金采取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购房券。引进的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享受200万元购房券。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享受100万元购房券。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青年千人”专家享受50万元购房券。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分别享受20万元、10万元购房券。企业引进的硕士(或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双一流”等高校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分别享受5万元、3万元购房券。
本市自主申报获批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享受100万元购房券。
第十二条 生活补贴。引进的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享受连续3年每月10000元生活补贴。引进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享受连续3年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青年千人”专家享受连续3年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企业和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分别享受连续3年每月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可优先申报省“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享受2-8万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和人才相关证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入住。房源不足时,实行按序轮候。
第十四条 购房券。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和人才相关证明,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市人才办研究并公示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报至所在地区人社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经各区人社局、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经相关部门资格认定、条件审查、综合评审,市人才办研究并公示后发放。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坚持向企业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实行“只租不售、租金优惠、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房源从政府公租房中安排,具体套数根据政府公租房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每套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适合单身、家庭居住或多人合住,根据人才类型和需求进行分配。生活设备基本配套,达到拎包即住标准。
第十七条 购房券。采取即时兑付的方式,对引进人才在连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缴纳首付款时,可直接使用“购房券”,抵扣相应金额。
第十八条 购房无忧保障。通过支持首付、公积金、商业贷款等优惠措施,支持高层次人才无忧购房。
对于博士、正高及以上层次人才购买普通住房使用“购房券”不足以支付首付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预支薪酬、无息借款等方式帮助其解决购房首付问题。对积极帮助解决人才购房困难的单位,在人才、科技等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对重才爱才单位予以奖励。
对硕士及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补交,单方、双方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40万元、80万元,可以单独使用公积金贷款、单独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对硕士及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购买普通住房,通过江苏银行办理住房贷款的,利率比市场利率下调10%,并享受人才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优先放款。
第十九条 已使用“购房券”购房的人才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离开的、或有特殊情况确需上市交易所购住房的,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退还购房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办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监管等人才安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第二十二条 各县(含赣榆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人才解决安居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单位: 连云港市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 董婷婷
联系电话: 0518-8581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