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财行〔2018〕20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才办(组织人事部门)、财政(审)局,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规范和加强“绿扬金凤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 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扬发〔2017〕37号)精神,制定《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扬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规范和加强“绿扬金凤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 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政策意见》(扬发〔2017〕3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扬金凤计划”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绿扬金凤计划”入选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绿扬金凤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绿扬金凤计划”申报评审、考核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分配、下达资金,会同市人才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才办、财政(审)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绿扬金凤计划”,足额安排本级资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向人才引进单位拨付资金,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才引进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合同约定的有关条件,及时报告受资助人才创新创业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资助范围、标准和使用
第八条 “绿扬金凤计划”主要面向从市外(兼顾在扬高校院所)引进的人才及团队,重点资助四类项目:
(一)顶尖人才,主要是指到扬州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投资创办企业的处于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的顶尖人才(团队)。
(二)双创团队,主要是指到扬州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投资创办企业的高层次团队,包括创业团队和创新团队。
(三)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到扬州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等。
(四)优秀博士,主要是指扬州基本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地型产业等经济发展领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急需紧缺的博士人才,包括创业类、企业创新类、企业博士后类、事业单位创新类、驻扬单位创新类、科技副总类等。
第九条 资金资助标准为:
(一)顶尖人才:根据科技创新项目的领先程度“一事一议”,三年内给予最高5000万元项目资助。
(二)双创团队:三年内给予创新团队最高500万元资金资助,给予创业团队最高1000万元资金资助。
(三)领军人才:三年内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300万元资金资助,给予创新领军人才50—150万元(到企业工作)或最高30万元(到事业单位工作)资金资助。
(四)优秀博士:两年内给予创业类15万元、企业创新类15万元、企业博士后类15万元、事业单位创新类6万元、驻扬单位创新类6万元、科技副总类5万元资金资助。
顶尖人才、双创团队、领军人才已获得“绿扬金凤计划”其他类别项目资助的,在原资助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
第十条 驻扬单位、市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人才的资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获资助的人才(团队),项目实施期间搬迁至我市其他县(市、区)、功能区继续创新创业、并要求继续享受“绿扬金凤计划”资助的,应经原落户地、新落户地人才办审核同意,项目后续的县级资助资金,由新落户地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人才项目。顶尖人才资助资金的用途按“一事一议”确定。双创团队、领军人才、优秀博士的资助资金,用于个人生活补助的不高于50%。
第十二条 根据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项目资助类别、资助标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绿扬金凤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主管部门等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绿扬金凤计划”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并公示,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资助项目合同以及绩效考核情况,分期分批连同本级资助资金拨付至人才引进单位。
顶尖人才、双创团队、领军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分三年下达,当年下达5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下达30%、2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优秀博士项目资助资金分两年下达,当年下达5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下达5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局、市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估办法,定期组织“绿扬金凤计划”资助项目的绩效考核。市审计局随机对资助项目进行抽审。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局、市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要求开展绩效考核,按年度报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团队)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或挤占资助资金的。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资助项目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行〔2010〕5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单位:扬州市人才办
联系人:刘人麟
联系电话:0514-87866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