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办发〔2018〕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高邮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高邮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不断提高为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共高邮市委、高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秦邮人才集聚”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邮发〔2017〕47号)和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
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才。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学历在博士以上,个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省、扬州市人才项目资助,且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三、保障标准及其资金来源
1、租房补贴。对企业新引进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各类人才,或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在邮租房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补贴5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45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江苏省创业类“双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类“双创人才”、“双创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每月补贴4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财政按80%、20%比例承担。
(4)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领军人才,每月补贴35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财政按80%、20%比例承担。
(5)补贴对象1、2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6)补贴对象1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财政按75%、25%比例承担。
(7)补贴对象1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5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财政各承担50%。
实际租赁资金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租赁资金结算;实际租房期限低于3年的,按实际租房期限结算。夫妻双方均属租房补贴保障对象,由补贴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
2、购房补贴。对企业新引进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人才,或高层次创业人才,在我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购房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
(3)江苏省创业类“双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类“双创人才”、“双创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
(4)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
(5)补贴对象2中的博士以上创业人才,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6)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全职人才,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7)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全职人才,给予购房补贴5万元。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乡镇、园区财政各承担50%。
夫妻双方均属购房补贴保障对象,由补贴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不再享受。已经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符合安家费资助保障对象的,可再申请购房补贴;如租房补贴享受期未结束从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停止享受。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资助。
四、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高邮市引进人才租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对于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需提供租房合同和无房证明。对于申请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房合同)时,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并在合同中注明“申请人才房”特定字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二手房合同)时,需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合同中注明“申请人才房”特定字样。由市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企业认定汇总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乡镇、园区,申请办理租房或购房补贴手续。
3、各乡镇、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材料报市人社局。
4、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
5、市人社局将相关信息传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对租房补贴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租住我市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在我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审查,统一出具书面认定和证明材料。
6、市人社局将初审名单和补贴方案上报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7、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人选,由市人社局集中对外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与企业、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
五、申报材料
1、《高邮市引进人才租房/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含学信网证明)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含上级批文)、技能等级证书(含上级批文)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人才聘用协议书复印件;
5、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申请购房补贴需另提供住房公积金记录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6、申请人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屋权属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
六、资金拨付方式和监督管理
1、原则上每年年初集中组织申报上年度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2、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乡镇、园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各乡镇、园区结算。
3、补贴方案确定后,由市人社局编制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人才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4、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必须签订承诺书。申请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拨付资金,同时取消相关人才项目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资金不能全部追缴,由用人单位负责偿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去联系30日以上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相关资助。
5、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房屋在享受补贴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享受补贴后,人才须继续在我市企业工作满5年,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追缴购房补贴,无法追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偿还。
6、市人社局建立享受租房资助和购房资助的人才信息库,加强对相关人才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房交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7、本《办法》中的补贴标准为各级财政补贴总和,如上级有相应的补贴资金,则计入市财政。
七、附则
1、本《办法》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咨询单位:高邮市人社局
联系人:赵蒋飞
联系电话:0514-8466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