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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2 浏览次数:

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 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省委《关 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

(苏发20173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 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 号)精神,决定实施人 才乐居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乐居方能乐业。加强人才乐居保障既是提升人才竞争力的现 实迫切需求,也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长远战略举措。实施人才乐居 工程要紧紧围绕苏州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 设“四个名城”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县联动、部门协 同、社会参与,实现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多元化投入,分 层分类解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力争首购住房保障率、过渡居 住保障率“两个 100%,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苏创新创 业,为苏州推动高质量发展、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 军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动、因地施策。根据人才规模、结构、分布、需求 等情况,综合考虑产业特征、房价水平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强化宏观调控,科学合理规划,保证供需平衡,努力实现既满足人才 需求,又防止盲目建设,打造乐居乐业、近悦远来的人才环境。        

2.分层保障、适度普惠。针对人才的居住需求,坚持分层次 保障,为各类人才提供更为适切的乐居选择。坚持统筹兼顾、以 用为本,提高政策的普惠性,提升首购满足度、租赁便捷度,增

强人才乐居的获得感和可预期性。

3.市场导向、多措并举。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通过土地、 财税、金融等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采取租购并举、以租为 主、租售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乐居 保障体系。

三、适用对象

人才乐居工程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 事业单位,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且个人及家庭在苏无 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的相关人才,主要包括五类:

1.顶尖型人才(A 类)。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 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 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 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 类)。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青年项目 除外),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 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 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 类)。四青”人才:国家“千人计划” 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长江 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 10 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 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 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 333 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 得税 510 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 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 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 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各地紧缺工种目录和 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 带动 3 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 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四、乐居方式

1.乐居购房贴。支持 A 类、B 类人才自购商品房,A 类人才 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购房贴;B 类人才给予最高 250 万元购房贴。获得购房贴所购商品房,应当满一定年限后方 可上市交易。

2.乐居优购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 优购房,重点面向 C 类及以上人才优惠出售,并应设置一定的限 制转让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受惠面。

3.乐居优租房。各地、各单位筹建的人才优租房,重点向 D 类及以上人才配租,有条件的也可向 E 类人才提供。租赁期限一 般不超过 3 年,租金应低于同类区域市场平均租金,A 类、B 人才可免租金入住。

4.乐居租房贴。AD 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 8000 /月、5000/月、3000 /月、1500 /月的租房贴;E 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 800 /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 600 /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 400 /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 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 获得优购房或优租房的,停止发放租房贴。退出优租房继续申请 租房贴的,享受时限作相应扣除。

5.乐居直通车。AE 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户 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

6.乐居助力贷。A 类、B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 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4倍。C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2 倍。

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按照引进地区或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一般不重复享受购房贴、租房贴。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的,只可选择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档次的,按就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可叠加享受, 实物配置仅可按一套配租(配售)。

五、保障措施

1.加大人才乐居投入。市县两级每年应足额保障人才乐居工 程投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类人才的乐居保障由单位所在地统 一负责落实。对县级市和市辖区分别按人才住房建设新增总投入10%20%给予奖励,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 府批准后拨付。市辖区所涉货币补贴按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税收 征收级次分担,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50%,由所在区审核 后先行发放,市级财政按实拨付。涉及姑苏区奖补比例另行确定。 符合市级以上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仍按原有文件规定的 资金渠道分级承担。

2.加强人才住房规划。各地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人口 变化趋势、人才引进需求、区域住房存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人才 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教育、医疗、交通、 产业等公共配套。每年新增居住用地中,应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 土地指标用于人才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人才保障的公 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加大人才住房供给。人才住房由各地负责建设,可采用建设 、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重点筹集人才优租房。鼓励探 索采取市场化方式整合社会房源,纳入优租房保障体系。各地新 增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可视地块情况择优配建一定比例 的人才优租房或优购房。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创新载体, 应就地配建或就近建设人才优租房。符合条件的人才优租房适用 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4.鼓励用人单位自建。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 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利用自有存 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

5.加强人才优租房管理。建立人才优租房准入、分配、退出、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优租房事业长远发展的管理规划。用 科学理念和先进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让 各类人才租得放心、住得安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工作机制

1.领导机制。由各地政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 社、科技、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进 人才乐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2.分工机制。对人才的资格认定,A 类、B 类由市级人社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目录,各地负责政策落实;C 类及以 下人才由各地制定目录,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再进行资格认定和政策落实。对人才住房的保障,由市级住建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根据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年度建设计 划报市级住建部门备案。各地应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解决人 才乐居的合理诉求。

3.考核机制。将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党建述职和 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机关 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政绩的重要依据。

4.监督机制。建立人才乐居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重复享 受、骗租骗购、转租转卖、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现象。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 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 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以往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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