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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01 浏览次数:

仪政办发〔2018〕1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安居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实施“凤来仪”人才集聚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仪委发〔201826号)和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市人才办、房管局、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不动产登记局等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审议相关事项。市房管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开票纳税、正常经营且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房地产等企业除外,安全、环保等问题突出的企业除外,低效产业用地重点处置对象除外);我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文化旅游、城建规划、金融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含指定民营医院、学校)。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项目专家、省“双创计划”、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仪征市“凤来仪”计划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2.省“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333 工程”培养对象、乡土人才“三带” 名人或能手等创办的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

4.规模以上企业、上市企业;

5.经认定的扬州市级以上重大项目;

6.其他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总部企业、“三室”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贴对象为:201861日后,上述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的各类人才;或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来仪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本人货币出资不少于50万元。

人才来仪时间以创办企业注册时间或人才缴纳社保时间为准(海外人才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补贴方式分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在仪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自来仪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未享受过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第六条  人才租房和购房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事业单位(含指定民营医院、学校)引进的第27类人才按到企业工作同类人才的50%发放。

第七条  同一名人才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由其中一方享受补贴,另一方不享受。

第八条  201861日前在我市全职工作或创业的第27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视同新引进人才享受购房补贴。

租房和购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序号

补贴对象类型

租房补贴

(元/月)

购房补贴

(万元)

1

能形成产业地标、带来显著效益的顶尖人才

8000

“一事一议”最高200万元

2

国家级人才项目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5000

50

3

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双创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000

30

4

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绿扬金凤计划”团队核心成员、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3500

20

5

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凤来仪”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3000

15

6

全日制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

按“名校优生”计划有关政策享受补贴

15

7

全日制硕士,“双一流”大学(学科)本科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高级技师

6

8

企业引进的紧缺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或紧缺工种技师(预备技师)

3

注:除创业人才外,其他人才均须全职在仪工作。

第九条  对大学毕业不满5年、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新就业人员,可按当年《仪征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享受相关公租房政策。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才可按相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园区、镇等积极筹建专家楼、人才公寓,优化人才居住条件,实现人才“拎包入住”。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租房补贴一般每年底组织一次集中申请受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园区、镇或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园区、镇或主管部门集中报至市房管局(68类人才按“名校优生”计划受理程序,报市人社局)。申请材料包括:

1)《仪征市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3)在岗证明:申请人聘用合同、当年度工资银行流水等;

4)租房证明: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证明等。

2. 市房管局牵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的补贴对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申请受理,人才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得二手房不动产证一年内提出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园区、镇或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园区、镇或主管部门集中报至市房管局。申请材料包括:

1)《仪征市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3)在岗证明:申请人聘用合同、当年度工资银行流水等;

4)购房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不动产证、房款足额支付的购房发票等。

2.市房管局牵头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工作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的补贴对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

3.市房管局与用人单位、补贴对象签订《仪征市人才购房补贴三方协议》,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用补贴所租或所购房屋仅用于本人及其家属居住,不可转租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交易。补贴对象未满相应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人才须及时报市人才办和房管局备案。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已发放的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仪征市人才购房补贴三方协议》负责追回。人才退还购房补贴后,用补贴所购房屋方可交易。

第十七条  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人才住房”信息库,对领取购房补贴的房产加注“人才房”信息并加强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和用人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商人才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仪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仪委办〔201477号)停止执行。201861日前,享受租房补贴且仍在3年期限内的,自20186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租房补贴标准;已经购房的,须在201961日前提出申请,并按原政策标准享受购房补贴,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政策咨询单位:仪征市房管局、人才办

联系人:沈东红

联系电话:0514-8358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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