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生科管〔2019〕13号
杭集镇、泰安镇政府,各局(办),公司: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区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
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区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区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且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上述人才是指从扬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的人才,或驻扬高校教师、毕业生到我区企业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对象1范围的各类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40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000元每月,区财政承担1000元每月。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500元每月,其他由区财政承担。
(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600元,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购房补贴。对我区企业新引进的补贴对象1、2、3范围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6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3)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领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20万元。
(4)省创业类“双创人才”、企业全职创新类“双创人才”、“双创团队”企业全职核心成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
(5)来新城全职创新或创业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
对引进的对我区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管理
1、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上年度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申报表》,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后,统一向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补贴中需要提供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
3、租房补贴(1)(2)和购房补贴的申报材料由乡镇或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区组宣办复审后统一报市人社部门审批。租房补贴(3)由区人组宣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所有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区组宣办直接发放至人才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购房补贴申请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拨付资金的立即追回,同时取消相关人才项目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房屋在享受补贴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享受补贴后,人才须继续在我区企业工作满5年,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返还购房补贴。
7、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区内企业之间流动时,须及时报区组宣办备案,否则将停发补贴。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生态科技新城人才办
联系人:王秀娟
联系电话:199626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