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景管〔2018〕114号
各乡、街,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门:
《景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17日
景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加强景区现有人才培养和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景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适合景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引进人才共划分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基础性人才六个层次(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与景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估,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不同层级享受以下资助或奖励。
第六条 租房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全日制本科、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500元。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1500元。
(3)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4000元。
根据扬州市级相关文件精神,(1)类人才补贴资金由景区财政承担,(2)类人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500元,景区财政承担1000元,(3)类人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3000元,景区财政承担1000元。
第七条 购房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第五层次)及以上人才,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2)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办人,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3)全职来景区工作并获批市“绿扬金凤”领军人才及以上省市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依据扬州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
(4)引进的对景区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购房补贴。
根据扬州市级相关文件精神,景区财政比照市财政实际拨付补贴资金的100%进行补贴。
第八条 个税资助。对新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不同比例资助,资助期限最多不超过五年。其中: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80%的资助;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给予50%的资助。资助资金由景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 人才项目工作经费奖补。对景区范围内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积极申报并成功获批重大人才项目的单位,除市财政拨付的工作经费外,景区财政给予人才引进单位相应的跟奖补奖。
(1)引进并成功获批两院院士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
(2)引进并成功获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相当层次领军人才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工作经费;
(3)引进并成功获批省“双创”或市“绿扬金凤”计划的单位,根据人才获批资助资金的总额,按30%的比例下拨工作经费,20万元封顶;
(4)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相当层次领军人才,通过区级审批或进入区级及以上面试环节但未能成功获批的单位,按照每人10万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同一个人才项目进行同一类别人才项目申报不重复拨付。
(5)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省“双创”或市“绿扬金凤”计划,通过区级审批或进入区级及以上面试环节但未能成功获批的单位,按照团队类每个10万元、领军人才类每人5万元、优秀博士类每人2万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同一个人才项目进行同一类别人才项目申报不重复拨付。
第十条 各类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子女入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就近入学、优先安置原则,由景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协调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2)医疗保健。景区为引进的市级领军人才及以上人才建立医疗档案,每两年免费提供一次三级医院健康检查服务,每年定期组织一定数量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外出疗养。
(3)其他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引进、项目扶持等政策规定的,由分管职能部门优先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引进的各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创业资金、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鼓励培养本土人才。对本土人才经过培养,取得一定的成绩,或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估,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不同层级享受以下资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提升奖励。企业单位员工新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景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提升奖励。企业单位员工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奖励资金由景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学历(学位)提升学费补贴。补贴的条件和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报景区组织宣传办公室批准。建议标准:本科学历(学位)报销学费的60%,最高限额5000元;硕士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70%,最高限额8000元;博士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80%,最高限额16000元。除特别说明外,报销的学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认定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获得各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列入市“英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等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上级财政当年发放的奖励补贴总额,景区财政按50%的比例跟奖,3万元封顶。对成功入选且未获得上级财政奖励的省市人才项目,景区将比照同级别奖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奖励方案,报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相应奖励,3万元封顶。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建设奖励。对新获批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等人才工作载体,根据上级财政发放的奖励补贴总额,景区财政按50%的比例跟奖,10万元封顶。
第四章 补贴及奖励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租房、购房补贴申报。每年上半年集中申报上年度引进人才的奖励补贴,每年申报一次,按年度发放。申报程序为:
(1)本人填写申报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初审过关后上报景区组宣办。
(2)组宣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发放补助资金。
(3)公示结束后,在市级部门拨付的资金下达后,景区财政审计局根据本办法从人才专项资金中配套相应资金,发放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学费补贴申请。企业员工获得国家承认的、由教育部备案的国民教育系列文凭后,向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十一月份集中报组宣办审批。组宣办审批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各企业自行发放学费补贴。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高层次人才申报人才项目获批、人才载体建设获得认定,上级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下达后,景区财审局、组宣办根据本办法从人才专项资金中配套相应资金,按规定发放给人才所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申请对象必须签订承诺书,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刻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相关补助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市区企业工作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工作不满5年离开景区到扬州市其他县市区工作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返还景区拨付的购房补贴;工作不满5年离开扬州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20%的比例返还市、区拨付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障人才经费投入,景区财审局按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的比例优先足额安排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拨到景区人才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保持人才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第二十三条 各乡、街道及景区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工作,以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景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执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制定专项实施细则、组织综合评估和其他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以最新的上级文件为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景区人才层次认定标准(试行)
景区人才按照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基础性人才等六个层次分类。
第一层次:国际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4.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三层次:省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团队核心成员、创业创新人才;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顶尖人才。
2.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4.省企业首席技师;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大师。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层次:市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双创团队核心成员、创业创新人才。
2.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扬州市“英才培育计划”培养对象。
3.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4.扬州市企业首席技师;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大师。
5.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五层次:高层次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硕士学位的人才。
2.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六层次:基础性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大中专毕业生或技校技能人才。
2.企业(载体)发展紧缺的实用型人才。
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政策咨询单位:景区组织宣传办公室
联系人:陈秀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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