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人〔2011〕156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引进人员过渡房(以下简称“过渡房”)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过渡房资源的使用效率。本着房源透明、使用公开、操作规范、管理科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过渡房房源和租住对象范围
过渡房的房源主要是学校现有的脱壳成套房,主要分布在杨枝新村、里河新村、蚕桑地、北校区、市桥头和南校区等区域。
租住对象为我校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苏州市辖区(含沧浪区、吴中区、金阊区、平江区、相城区、新区和工业园区)无住房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偶在苏州市辖区有住房的已婚引进人员,不列入租住对象范围。
二、过渡房的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过渡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过渡房整洁干净,墙面刷白,门窗完好,地面整平,卫浴均能正常使用,原住户户口迁出,水、电、煤气均已开通且相关费用全部结清。
(二)后勤管理处进一步有效整合现有过渡房房源,及时维修退租的过渡房,并定期向人事处提供房源信息。
(三)人事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房源信息,针对引进人员的具体情况,遵循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过渡房的调配和安置。
(四)引进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引进人员办理过渡房租住手续,并给予引进人员必要的关心。
三、过渡房的租住程序
(一)符合租住过渡房条件的引进人员在来校正式报到时,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提出安排意见,报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二)后勤管理处与引进人员签订过渡房租赁协议,明确租房期限、租金标准、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
(三)引进人员在租用学校过渡房期间,应爱护所住房屋并配合学校对过渡房的管理。
四、过渡房的过渡期限和租金收缴
(一)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过渡期间的租金标准依照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财务处负责每月从引进人员工资中代扣。
(二)18个月过渡期满,引进人员如需继续租住过渡房,须由引进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续签租赁协议。租住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租金按照每平方米30元/月的标准,由财务处负责每月从引进人员工资中代扣。
(三)6个月租住延长期满,引进人员仍未向学校退还过渡房,则按照每平方米50元/月的标准收取费用,由财务处负责每月从引进人员工资中代扣。
(四)引进人员在过渡期间或租住延长期间已在苏州购房,且已入住到所购住房中,应及时将过渡房退还学校。
五、校外租房有关规定
(一)对符合租住学校过渡房条件的引进人员,如在校外自行租房,学校将根据引进人员租房实际情况,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补贴最长期限为18个月。
(二)引进人员向人事处申请租房补贴时,需提供标准租房合同。租房合同中应明确租住双方个人详细信息、租住期、租金等信息。
(三)引进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引进人员校外租房必要的协助,同时需核实引进人员租房合同中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租房合同上签署审核意见。
六、其他规定
(一)引进人员向学校租借的过渡房不得空关、转租或挪作他用。凡空关、转租或挪作他用者,一经核实,学校按照每平方米60元/月的标准收取费用,由财务处每月从引进人员工资中代扣。同时向引进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停止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在其职务、职称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仍在原租住过渡房协议期或租房补贴发放期的,有关过渡房租金或租房补贴仍按照协议或原文件执行;原租住过渡房协议期已满、租房补贴发放到期或未和学校签订过渡房租住协议的,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的下月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苏州大学人事处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政策咨询单位:苏州大学人力资源处
联系人:尹奎
联系电话:0512-6750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