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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校人字〔2021〕7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双一流”建设目标导向和人才强校战略布局,着力建设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创新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学校深化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持续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立足教师分类管理,启动实施新聘教师准聘长聘体系建设,制定《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六届党委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123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双一流”建设目标导向和人才强校战略布局,着力建设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恪守师德师风规范、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创新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学校深化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持续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立足教师分类管理,启动实施新聘教师准聘长聘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优秀师资吸引力、激发青年教师创新活力,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聘长聘体系主要分为准聘和长聘两个阶段。准聘岗位教师以进入长聘岗位为发展目标,实施“非升即走”制度;长聘岗位教师满足聘任要求、完成岗位职责,除非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予以开除或解聘等情形,原则上学校聘用其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型新聘教师实行准聘长聘制度,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展和新聘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成效,逐步将学校现有教师纳入准聘长聘体系。

第四条 准聘岗位分为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助理教授,其中特聘研究员分为特聘研究员 A 类和特聘研究员B 类两个层次,助理教授仅面向 部分文理学科 教师。长聘岗位分为长聘教授岗位和长聘副教授岗位,其中长聘教授岗位分为长聘教授 1 岗、2 岗和 3 岗三个层次。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 准聘岗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从事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准聘岗位每学年的课程教学要求,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产出标志性成果;主动参与学科建设,为学科发展提供服务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积极申报各类人才计划、融入本领域国内外学术组织;完成与学校、学院商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 长聘岗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引领教学与课程体系改革,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从事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工作,满足相应岗位每学年的课程教学要求,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引领学科或学术发展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完成与学校、学院商定的其他职责等。

第六条 学院依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准聘长聘岗位设置方案,以业绩水平和发展潜力为导向,制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突出核心业绩成果和贡献的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岗位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岗位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师德师风、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品行正派、治学严谨、工作勤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特聘研究员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特聘副研究员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助理教授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2 周岁;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副高及以上岗位应聘人员年限相应放宽 5 岁。长聘教授岗位人选及教学、学科特别急需或学术水平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岗位基本标准

(一)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掌握优良的教学方法,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以及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在科学研究方面,具有一流的学术基础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

(二) 申请者在两个聘期内,助理教授、特聘副研究员能晋升高一级准聘岗位或获聘长聘岗位,特聘研究员能获聘长聘岗位,其中特聘研究员 A 类人员能在首聘期内达到国家级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 为尊重学科差异和体现学科特色,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发展定位和目标,选取国内外 3-5 所学术对标机构,参照其各岗位相应学术条件,结合学院、学科发展现状,制定各学科准聘长聘教师岗位选聘、评估与晋升学术标准,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审定通过后执行。学术标准应随学校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章 岗位选聘与评估程序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各学院通过招聘会、网络、论坛等方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应聘者投递应聘材料。

(二) 学院评审。学院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候选人;学院党委对候选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和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学院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候选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出具推荐意见。

(三) 身心健康检查。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学院通知通过评审的应聘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参加心理健康测试。

(四) 同行评审。通过学院考核推荐的特聘副研究员、特聘研究员岗位人员,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将应聘者的申请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水平评议,通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者,提交学校评审。

(五) 专家评审。人事处/高级人才办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学校专家评审会,确定拟聘人员及聘用岗位。

(六) 学校审批。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将学校面试专家组评审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 拟聘公示。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 审核办理聘用手续。经公示无异议者,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录用通知、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录用人员应在 6 个月内来校办理入职手续。

(九) 长聘教授岗位和特聘研究员 A 类岗位申请者等优秀人才,经过学院专业学术水平评估、同行专家评审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综合考察后,形成人才引进方案,经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后,提交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其聘任事宜。

第十条 评估与晋升程序

(一) 特聘研究员 A 类岗位教师首聘期内达到国家级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可晋升长聘岗位;其他准聘岗位教师通过竞聘长聘岗位、高一级准聘岗位方式晋升,来校工作满两年可申请首次晋升评估,两个聘期最多可申请 2 次晋升评估。长聘副教授最多可申请 2 次长聘教授岗位晋升评估。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越级晋升。

(二) 准聘岗位教师晋升评估可与聘期评估一并进行。准聘岗位人员如取得国家级标志性成果,自国家正式公布后,可申请就近一次长聘岗位晋升评估。

(三) 学校参照国内外一流高校学术评审机制,以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人已取得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成果以及发展潜力评估等为主要依据,组织准聘岗位的聘期评估与晋升。基本程序如下:

1. 申报者根据合同或学校安排提出聘期评估/晋升评估申请,在学校受理申请后,准备个人业绩材料。

2. 学院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及成果进行评估;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学院公示。

3.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评估;学校将申报人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水平评议;学校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人在其所处学科领域的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力以及发展潜力进行考察评审。

4. 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对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 我校聘期内的长空博士后或在站三年内获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博士后,可按晋升程序申请准聘长聘岗位,晋升评估的机会有且只有一次。其他类型的全职博士后按公开选聘程序申请准聘长聘岗位。

(五) 学校对长聘岗位教师按照每四年一个周期进行学术评价,聘期不足四年者,则按实际工作周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薪酬和资源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准聘岗位教师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每三年为一个聘期,同一级准聘岗位最多聘任两个聘期(六年)。获聘长聘岗位的教师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准聘长聘岗位聘任合同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方权利与义务。各学院依据合同规定的任务内容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准聘岗位教师首聘期结束前,学院根据聘期评估结果,与其充分沟通,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议和续聘意见。考核合格者按原岗位续聘;考核基本合格者不再续聘,如符合学校专职科研岗位聘用条件,可通过规定程序申请转岗;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其中特聘研究员 A 类人员如首聘期结束未达到国家级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但符合特聘研究员B 类岗位聘用条件者,可申请转至特聘研究员 B 类岗位(准聘期合并计算),否则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两个聘期结束未获得晋升的准聘岗位教师,无论考核是否合格,学校不再与其续签准聘岗位合同。经本人申请、学院审定、学校批准后,可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缓冲期。缓冲期内,学校继续执行原合同规定的薪酬待遇条款,学院可酌情协助推荐其申请校外工作岗位或校内专职科研、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等岗位。

第十四条 在准聘期内如有下述情况之一,可申请延长准聘期:

(一)担任专职辅导员满 2 年且工作表现优良者;

(二)经历孕期和产期的女教师;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教师,经认定可胜任岗位工作者;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访学 6 个月及以上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五)经挂职借调领导小组认定,由学校选派到国家机关、行业主管单位挂职和借调的教师。

(六)经学校认定同意的其他可延长准聘期的情形。符合以上条件者,均需按照本人申请、学院审定、学校批准流程申报,准聘期延长申请有且只有一次,延长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符合条件(一)者,可酌情延长 2 年准聘期,符合条件(二)至(六)者,原则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符合多种情况不可叠加累计延长准聘期限,经审批同意延长者不得再申请缓冲期。

第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可单方解除聘用关系: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或学校规章制度,

且受到相应处理的;

(二) 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六章 待遇及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薪酬待遇。准聘长聘岗位的教师实行年薪制。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财力、物价水平、人才市场等情况调整基本年薪标准,并结合聘期考核结果建立年薪增长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准聘长聘岗位教师加入或组建高水平研究团队,支持其优先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奖项。

第十八条 特聘研究员和长聘岗位教师进入事业编制,准聘长聘岗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聘代评,通过引聘评审、晋升评估人员直接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长聘教授岗位人员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认定博导资格,长聘副教授、特聘研究员具有博导申报资格。准聘长聘岗位教师可招收专职科研人员,正高岗位人员或博导可招收博士后。

第二十条 新聘准聘岗位教师按照入职时所聘任岗位对应的标准申领住房补贴和工作启动基金。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 6 年(若进入准聘长聘体系前已享受过我校住房补贴,则扣除已发放时长;申领过我校工作启动基金,则不再资助)。未完成聘期者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人员,须退还本聘期的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需求论证,为新聘长聘教授提供工作配套经费;新聘长聘教授可依据学校人才留用房房源情况和国家、学校相关政策申购人才留用房,或按照学校政策申请相应额度的住房补贴;准聘岗位人员首聘期内晋升长聘教授岗位,可按相应岗位等级的额度标准补齐住房补贴。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根据学校相关政策文件和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提供单身公寓作为过渡房或提供一定额度的租房补贴。单身公寓租住办法按照学校《青年教工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准聘岗位教师首个聘期内,可通过担任助教、班主任和辅导员等教学辅助工作,满足部分教学工作任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准聘长聘岗位教师均按事业编制人员享受教职工子女入学入托优惠政策和节日福利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在学科建设经费、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名额、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学术休假等方面给予准聘长聘岗位教师倾斜性政策支持和保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严禁透露考核和评审情况。评审专家、学院或部门领导与申请者如有亲属或师生关系,本人应主动回避。申请者若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实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将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和教职员工对引聘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或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可实名向人事处/高级人才办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准聘长聘体系的建设规划和推进方案。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负责准聘长聘岗位教师的引聘、评估和晋升的校级评议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岗位人员或已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师资引聘管理办法》(校人字〔2016〕14 号)引聘并同意录用人员仍按学校原政策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

联系人: 杨光

联系电话: 025-848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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