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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印发《“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校人字〔2017〕5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字〔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国家级高端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学校决定实施“长空学者”计划,制定了《“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320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字〔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国家级高端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为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学校决定实施“长空学者”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空学者”计划分为“长空英才”和“长空之星”两个层次。

长空英才”:每年聘任10名左右已在相关学术领域崭露头角,且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以入选国家级高端人才计划为培养目标。

长空之星”:每年聘任20名左右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以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为培养目标。

第三条 长空学者”计划实行公开选拔、重点激励、目标考核、聘期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长空英才”申报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自申报当年1月1日算起)。

2. 能够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学术构想,在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学术成果得到广泛认可。

3. 具备在“长空英才”岗位聘期内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组部“千人计划”长期项目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或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潜力;原则上申请者应已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或省部级人才计划。

4.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 长空之星”申报条件

1. 博士毕业两年以上,至少有一年以上在海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学术研究经历,副高以上岗位。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自申报当年1月1日算起)。

2. 具有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是所从事学科领域中的优秀青年拔尖人才。

3. 具备在“长空之星”岗位聘期内入选“青年长江学者”、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青年千人”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的潜力。

4.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反映个人学术业绩与成果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长空学者”候选人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学院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及发展潜力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遴选。学校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专家遴选委员会根据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公开答辩情况,提出选聘意见。

4.公示。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5.聘任。签订培养协议和工作目标任务书。

第六条 已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中组部“青年千人”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直接入选“长空英才”计划。

第三章 待遇和支持条件

第七条 入选者除享受正常工资和津补贴外,学校另行提供一定额度的人才津贴(见附表)。

第八条 优先推荐博士生导师选聘,入选者每年增配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指标1名。

第九条 所在学院优先保证入选者的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在学科建设、组建学术团队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优先资助入选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推荐其参加出国进修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长空学者”计划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学校、学院与入选者签订培养协议,协议中明确入选者的培养目标、待遇和支持条件等。

第十二条 聘期结束前,学校对“长空学者”进行聘期考核。聘期内达到培养目标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计划待遇和支持(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长空学者”计划的指导和决策工作,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长空学者”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和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长空学者”的选聘、资助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将“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成果作为各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对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负责解释。

附表:

长空学者”人才津贴

人才类型

津贴

(万元/年)

长空英才”

10

 

政策咨询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

联系人: 杨光

联系电话: 025-8489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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