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18〕6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字〔2016〕2 号)、《“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校
人字〔2017〕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级高端人才和
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支持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对《“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制订补充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补充细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 年 5 月 15 日
附件:
《“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补充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字〔2016〕2 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校人字〔2017〕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级高端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支持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对《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长空学者”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制订补充细则如下:
第一条 聘期内优先支持和培养措施
1. 优先选聘“长空学者”担任博士生导师。
2. “长空学者”每年可增配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指标 1 名。每年博士生导师选聘、研究生招生工作启动之前,“长空学者”可将需求提交人事处/高级人才办,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统一报研究生院,增配计划单列。
3. 鼓励和支持“长空学者”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到国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进行研修,由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和国际合作处共同资助一定额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4. 充分利用校外学术资源,每位“长空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联系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校内导师 1 名、校外导师1-3名,其中校外导师须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或国际知名学者,学校每年提供每位导师 1-2 万的导师津贴。
5. 优先推荐“长空学者”为各级人才计划申报人选;优先推荐“长空学者”到行业学会等各种学术组织任职。
6. 优先推荐“长空学者”申报各类国家级、省部级限项科研项目等,在“长空学者”争取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按照需要在学校科研业务费调配、资助出版学术专著等方面优先考虑。
7. 各单位优先解决“长空学者”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
第二条 遴选条件和时间安排
1.按照各类国家级人才申报年龄限制,结合聘期管理,对于特别优秀的申报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2. 每年6月1日前,学校发布“长空学者”遴选通知,受理申请。
3.每年6月30日前完成“长空学者”评审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知学院和个人。特殊情况下经校长批准,遴选工作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三条 聘期与考核
“长空学者”计划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如三年内达到培养目标人才计划限制年龄的,则聘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
聘期内达到培养目标的人才,享受相应人才计划待遇和支持(待遇就高享受);聘期内尚未达到培养目标的人才,业绩突出、确需延长资助年限者,经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聘期可适当延长1-2年。
第四条 引进人才遴选
通过我校推荐申报中组部“青年千人”,未通过函评者,推荐申报“长空之星”;已通过“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拔尖人才”、 “青年千人”等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函评、进入会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入选学校“长空之星”计划。
政策咨询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
联系人: 杨光
联系电话: 025-8489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