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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江苏二师委〔201788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部门: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将《教职工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职工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暂行规定

 

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7117

附件

教职工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管理,提升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建设的发展,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实现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长远目标,对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要积极培养学科带头人,可优先提供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的机会。

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 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凡新引进来我校的教师,须在我校工作满1 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方可申请进站做博士后;我校定向培养的博士应积极履行协议,获得博士学位后按时回校服务,在学校工作满2年后才可以申请进站。

第二章 管理和待遇

第五条 对批准进站做博士后人员,一律按定向在职培养和定向脱产培养方式进站,不转任何关系(行政关系、档案、户口等)。

第六条 进站人员在进站期间减免1/3 工作量(在外地高校进站者减免1/2)。学校批准进站做博士后人员,其工资、职务评聘等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其奖酬金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

第七条 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有需要(指研究项目未完成),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能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年,延长期超过半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再减免。办理延长期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设站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征得我校人事处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延期申请一般应在6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均需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定向做博士后协议书》,出站后回学校最低服务期为8年。博士后人员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学校将根据协议规定负责报销培养费的75%(如无培养费的资助8000 元科研经费)。

如本人不能履行协议按期回校工作的,视为违约,必须向学校赔偿以下经济损失:

(一)退还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公积金和各项保险),并缴纳服务补偿费5000/年。

(二)缴纳由博士后人员单方毁约的8 万元博士后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 服务期满前提出调离学校的,须退还在站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除生活费以外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公积金和各项保险),并缴纳服务补偿费5000/年。

第十条 学校批准进站做博士后人员,须将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作为其科研项目、科研论文(成果)、科研奖励的署名单位或署名单位之一,其中符合校内津贴计算范围的,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须注明定向在职或定向脱产),并附本人简况和单位批准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教师(博士)本人签订协议书。

第十四条 协议签订后,由人事处出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介绍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 人事处

联系人: 王瑾

联系电话: 025-5622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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