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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

苏师院人〔20169

各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积极性,经校党政联席会批准,现将校《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

2.院中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系列表格

3.院中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办理流程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6 68

附件 1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出国(境)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一)公派出国(境)主要包括教师出国(境)研修、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工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学校资助项目以及教师外派工作项目。

(二)因私出国(境)主要包括自费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工作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境)等。

第三条 出国(境)停留6 个月及以内为短期出国,6 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二章 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并承诺长期服务我校。

(二)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三)在我校工作满1年,并且均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境)访学或工作的必要性。

(五)申请短期、长期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受聘教师中级及以上岗位。

(六)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七)处级领导干部申请长期出国(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须先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八)曾获长期公派出国(境)研修者,在同一职称时段内不得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长期出国(境)。

(九)国家公派人员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同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公派出国(境)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选派项目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教师根据选派条件,自愿申请,结合教学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赴境外研修的目标、任务和内容,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申请表》。

(二)单位推荐。各院(部)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梯队建设需要,对申请人及其研修内容进行学术评议,明确其出国研修的目的和回国后承担的工作,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三)专家评审。人事处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核的基础上,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召开评审会,由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学校批准。人事处将评审结果报校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并公示结果。

(五)签约派出。研修人员学校签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研修人员出访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 万元人民币。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 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资助措施

第七条 政府公派项目资助:

(一)参加国家留学基金项目、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 万元(含往返旅费),出国期限6-12个月。

(二)参加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 万元(含往返旅费),出国期限6-12个月。资助对象为45 周岁及以下青年骨干教师。

(三)参加教育厅本科院校教师培训项目,学校资助培训费用的30%(含往返旅费),出国期限为3 个月。资助对象为50周岁以下的骨干教师。

第八条 由国家、江苏省等上级部门选派资助的其他教师出国学习项目的费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公派项目资助:

(一)根据我校教师发展的需要,经相关部门按程序选拔后,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进行境外研修。学校分别给予12个月14万元人民币和6个月7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二)学校资助短期出国培训的有关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修教师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现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十一条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在申报各类职称评审、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时,同等或相近条件下,具有境外研修6个月以上经历的教师优先。

第四章 教师外派工作项目

第十二条 教师外派工作项目包括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汉语教师、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含以学校名义,由个人联系,争取到经费资助,经学校批准出国(境)的人员)等,选派工作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十三条 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依据学校与外方合作协议,双方互派教师为完成既定教学科研项目进行交流合作,外方提供教师国外生活费,其他费用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半年向所在部门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党员同志须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以适当方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教师出国前应做好境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境期满后按时回校工作。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递交《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境外研修延期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境外费用学校承担学费部分,其余部分自筹,延期期间校内工资只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部分,奖励性绩效不再发放。

(三)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公派留学人员出境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留学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未归,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还须退还出国(境)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学校资助的有关费用等,并缴纳违约金人民币3 万元。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工作满8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退还出国(境)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缴纳违约赔偿金;如未满8年辞职或调离的,则根据服务年限的百分比,依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各种工资待遇和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短期出国者回国后一周内到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报到,并认真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回国(境)留学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表》;长期出国(境)者回国后一周内到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报到,并认真填写上述两个表格。所在单位还须组织以下考核:

1.研修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在院(部)公开汇报研修成果,并为相关师生作一次学术报告。

2.研修人员在外期间如遇学校年度考核,则须正常参加考核,党员同志还须参加党组织年度考核。

考核合格者,从报到的下个月起补发出国(境)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公派出国(境)项目的考核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本校派出研修教师、团队应在教学、科研方面达到下述规定:

(一)境外研修时间6个月之内的教师,自出境起两年内,须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二)境外研修6个月以上的教师,自出境起三年内,应达到以下两项要求: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2.能够开设并主持建设一门双语课程,或者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或者获得1 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研修人员自出境日起满2 年或3年时,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按比例2年或3年内逐月从研修人员的工资中扣回学校资助经费。

第六章 教师公派出国(境)的工资及待遇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境)待遇:

(一)公派短期出国(境)期间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待回国考核合格后补发。

(二)选派至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按《国家公派出国(境)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保留校内工资待遇。

(三)公派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工作,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待回国考核合格后补发。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教师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教师因私出国(境)探亲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研究同意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出国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正常工作期间探亲的,则按事假办理。

(二)由个人自己联系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经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缴纳4 万元保证金后方能离境。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8个月。

回国后应在一周内至学院(部)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按期回校工作,保证金退还。逾期不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根据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三)未纳入学校派遣计划的访问学者或长期出国(境)讲学者,经所在院(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审批同意后,须交纳4 万元保证金后,方可离境。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延期期间校内工资只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自私自出国(境)之日起即视为旷工,学校将根据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教师因私出国(境)工资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待遇按以下执行:

(一)利用假期出国(境)并按时返校,学校保留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非假期出国,学校应严格审批,短期出国(境),学校保留其公职,工资及各项绩效等待遇按照学校事假管理规定扣发。按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学校恢复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长期出国(境),本人应提出离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行联系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不再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等福利待遇。若出国(境)期间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并按期回国报到,经考核合格后学校补发其出国期间的1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基础。

(三)经学校批准的私人访学或长期出国(境)讲学在访学或讲学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四)经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境),出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失业和公积金等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九章 其他人员公派、私人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等上级部门和学校选拔资助的各类党政管理干部出国学习和跟岗培训项目,选派工作按文件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费用由国家和江苏省派出部门支付,要求学校支付配套经费的,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公派、私人出国(境)项目参照教师出国(境)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 人事处

联系人: 王瑾

联系电话: 025-5622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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