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通知》
【东人才发(2021)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经盐城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盐城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盐发〔2021〕10号),打造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大力引进培育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各类优秀人才,努力为践行“两海两绿”、建设“四新盐城”、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紧扣东台发展实际,打造区域人才高地,决定全面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中明确,该政策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我市将全面贯彻执行盐城“黄海明珠人才计划”若干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政策执行时点与盐发〔2021〕10号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更大力度地鼓励和支持人才在东台创新创业
2015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印发〈东台市“615”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发〔2015〕12号)、《关于深入实施“615计划”,加快人才引进的10条奖励办法》(东发〔2018〕9号)、《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20〕58号)、《关于印发〈东台市加快引进培养高水平技术工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东组发〔2020〕33号)等人才政策。相关政策实施以来全市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效能更加突显。
为更大力度地引进培育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各类优秀人才,以上所列人才政策继续实施3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各类人才享受以上所列人才政策或《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的若干政策》,各类补贴、奖励、资助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更大力度地支持引进“名校优生”
2020年11月,为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力度,我市发布公告面向全国部分名校引进应届优秀毕业生,其相应待遇保障措施根据公告口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以上人才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相关人才政策也作相应调整。以上政策执行口径未尽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东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马桂龙、钱飞
联系电话:0515-895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