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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陵区产业发展扶持“1+N”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浏览次数:

扬广府发〔2017〕108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陵新城,各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陵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广陵区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广陵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广陵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1+N”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陵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扬州市广陵区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扬州市广陵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扬州市广陵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

广陵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全力推进我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筹集

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根据区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纳入区级政府性专项的年度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重点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范围

区级专项资金按照功能分类和支持重点,围绕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主要内容以下:

(一)重点扶持高端制造业和信息业。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中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优先扶持全区七大重点产业。培育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龙头型企业,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二)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文化产业、旅游发展、商贸流通、金融服务及企业上市等领域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支持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附加值。

(三)积极实施“广聚英才”计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育力度,为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集聚提供人才支撑。

(四)提升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引导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企业科技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重点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五)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发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热情,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和质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引进重点税源和增强经济实力及促进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多元化的支持方式,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创新扶持方式,大力实施“拨改投”、“拨改贷”等方式。在梳理整合现有各类专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采取1+N方式,整合设立人才引进和培养、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及上市挂牌扶持等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式、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由相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

(一)区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人才办、金融办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区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区级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分工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监督区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八条 审计部门

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报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审核

主管部门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对确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根据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原则上15日内由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以及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原则上,已享受国家、省、市、区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附件2:

扬州市广陵区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区政府《扬州市广陵区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扬广府发〔2014〕157号)等文件精神,呼应江苏省“双创计划”和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对来我区创新、创业、就业的人才进行奖励补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公正受理、科学规范、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人才引进和培养;

(二)人才住房保障;

(三)人才载体激励;

(四)领军人才奖励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我区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机械装备、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现代服务、建筑业和高效农业等产业引进和培养的,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创业、创新、就业的两院院士、重点专家、双高人才、专门人才及初级人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才引进和培养

1、工资外生活补贴。对来我区全职创业和企业正式引进的人才给予工资外生活补贴,按照人才类别的不同,在3年内对引进的两院院士、重点专家、双高人才和专门人才(除紧缺的实用型人才外)每人每月分别补贴8000元、6000元、3000元、500元,博士后补贴年限以合同年限为准。

全职创业人才,须在本地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正式引进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本地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专项补贴。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 “985”、“211”高校的本科(本一)学历,35周岁以下,来我区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在5年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

3、学历提升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在职教育,由企业出资选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补贴8000元。

4、就业见习补贴。对在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和见习人数以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和下达的指标数为准。

5、表彰命名奖励。对新认定的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5000元;对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奖励5000元、10000元;对被评为市级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对被评为区级技术能手的,奖励800元。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奖励每人2000元的信息资料补贴。

(二)人才住房保障

人才住房保障分为租房资助保障和安家费资助保障。

1、享受租房资助保障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租房(须是在扬州市区无住房和企业未提供租住房或公寓房)时,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两院院士:资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月;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资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月;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资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月;

(4)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博士”入选者、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月;

(5)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月;

上述人才租房资助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50%(其中市、区各承担50%)、企业(载体)承担50%。

(6)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以及企业(载体)发展紧缺的实用型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月;

(7)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企业(载体)发展重要的实用型人才:资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上述人才租房资助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40%(其中市、区各承担50%)、企业(载体)承担60%。

申请租房资助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房屋租赁期限,政府租房资助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申报夫妻双方均属租房资助对象的,由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资助标准相同的由夫妻双方自行商定。

2、享受安家费资助保障的人才,在扬首次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两院院士:资助标准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上年度扬州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以市房管局公布的价格为准,下同),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标准)的60%给予资助;

(3)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标准)的50%给予资助;

(4)江苏省“双创博士”入选者、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标准)的40%给予资助;

(5)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优秀博士人才: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的30%给予资助;

(6)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的24%给予资助;

(7)企业发展紧缺的实用型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人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当的职业资格人才:对其所购房屋(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的16%给予资助。

上述人才安家费资助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50%(其中市、区各承担50%)、企业(载体)承担50%。夫妻双方均属安家费资助对象的,由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全额补贴。

3、领取租房资助的,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资助。享受安家费资助50%及以上的对象,在企业(载体)工作满10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上市交易;享受安家费资助50%以下的对象,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交易。未满相应年限离开的,应当无条件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费资助,否则所购房屋不得交易,并由用人企业(载体)依据资助协议负责扣还安家费资助。

(三)人才载体激励

1、鼓励企业创建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载体。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认定资助,国家级给予10万元资助、省级给予5万元资助。

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资助,国家级给予10万元资助、省级给予5万元资助。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认定资助,国家级给予10万元资助、省级给予5万元资助。

高技能人才实训(培训)基地认定资助,国家级给予10万元资助、省级给予5万元资助、市级给予3万元资助、区级给予2万元资助。

对被评为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奖励5000元。

对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给予补助,对设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见习人数超过10人,并在见习后留用超过5人的,按留用学员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单位组织管理和指导老师工作经费补助

2、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新认定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分别按每人1500元、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新认定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每人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与资助。

对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活动)或牵头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经考核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3万元的资助;市级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活动),经考核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1.5万元的资助;区级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活动),经考核评比成绩显著的,给予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1万元的资助。

(四)领军人才奖励资助

对我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自主创业类项目,根据评审,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企业创新类项目,根据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对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相当层次领军人才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申报获批省“双创人才”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获批江苏省“创新团队”的项目,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申报获批市“绿扬金凤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

1、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载体激励及人才住房保障。一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由企业(载体)认定同意向区人社局提出申报;

2、领军人才奖励资助。一年申报一次,由区科技局发布,并接受领军人才申报。

第八条 项目审核

1、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载体激励。企业将上年度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或新建载体(项目),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向区人社局提出申报;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考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社会公示;

2、人才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由企业(载体)认定同意向区人社局提出申报;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资格审查;

3、领军人才奖励资助。由区科技局牵头,区人社、人才办、财政等部门和江苏省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经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答辩评审、会议研究等环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资金拨付

1、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载体激励。补贴资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人社局组织发放,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人社局组织发放。

2、人才住房保障。补贴资助资金经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市、区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市、区人社局组织发放。

3、领军人才奖励资助。对参与评审的领军人才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资助等级,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公示期满后,签订资助协议,将项目的销售、税收、社保等指标纳入考核。资助资金按40%、40%、20%分三年拨付,第一批资金经实地考察后拨付,第二、第三批资金分别经过中期考核、验收考核后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人社局、科技局、人才办和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人才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当事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和当事人的申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失去联系30日以上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相关补贴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人才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以往规定与此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以此办法相应条款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奖励办法》(扬广府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扬州市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印发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6〕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有偿使用、无偿资助、奖励、贴息、投资等方式,重点对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行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公正受理、科学规范、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同一项目不同级别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创新平台、创新载体、研发项目、创新主体、专利专项及科技创业等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

(二)项目符合广陵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前瞻性、创新性,能够取得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以及一支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和技术依托单位,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资信良好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或企业: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资金类计划并获受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入户在科技产业综合体、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的项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企业申报的项目;通过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的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创新平台项目

实施高端创新平台集聚计划,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已注册独立法人并实质性运行的,奖励20万元启动经费。特别重大的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对合作成效显著的项目,根据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投入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创新载体项目

1、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省级奖励100万元。

2、当年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单位)、科技产业园、软件园、创新型乡镇、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示范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当年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众创社区奖励15万元;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正版正货示范街区项目,省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三)研发项目奖励

1、实施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奖励项目

(1)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20万元;

(2)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奖励2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推项目奖励10万元。

2、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奖励20万元;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奖励10万元;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

(四)创新主体奖励

1、研发机构建设

新建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院士工作站省级奖励10万元;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奖励3万元。根据江苏省对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评估结果对研发机构进行奖励,省级研发机构绩效优秀给予10万元奖励。

2、创新型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依据证书数量,每个分别奖励8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

3、知识产权管理奖励

当年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8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级贯标合格单位奖励5万元,被省级和市级认定为优秀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超3件的企业,每件追加奖励2000元;对当年专利拥有量超5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10%)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专利拥有量超10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10%)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专利拥有量超15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10%)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科技副总奖励

对入选省“双创博士”科技副总类的项目,由我区配套5万元,主要用于企业引进人才补助。

(六)科技贷款贴息

对实施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科技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项目实施两年内贷款利息的30%,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七)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

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奖励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奖励600元;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2000元;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元;PCT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5万元;当年从区外引进并计入区内拥有量的发明专利,按照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种子资金分无偿奖励和资本金投资,可混合使用。无偿奖励对象为高层次人才在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初创类高科技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资本金投资由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实施与管理,投资对象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项目起点高、市场潜力大、预期能迅速形成规模的高科技企业;资本金投资股权一般企业为注册资本的20%,不超过30%,对所投资项目按股权比例取得收益并适时退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具体申报程序是:

(一)区科技局根据省重点研发计划通知制定区重点研发计划指南,鼓励在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方面的突破。每年项目申报一次,下发申报通知。

(二)区科技局负责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拨付程序

(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需组织专家评审)。

(二)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拟奖励项目名单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进入实施与管理阶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建立科技资金监督约束机制,在奖励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账,做到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扬州市广陵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奖励办法》(扬广府发〔2014〕1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广府发〔2014〕15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科技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扬广府发〔2014〕13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广陵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广府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扬州市广陵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步伐,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发展环境,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扬府发〔2017〕6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软件和互联网、机械及特色高端装备、汽车、食品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设立广陵区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对区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进行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公正受理、科学规范、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牌;

(四)鼓励基本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的单个纳税主体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及相关单位,质量强区项目中,农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执行;

(二)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三)项目符合广陵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前瞻性、创新性。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1、鼓励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一般技改类项目,单个项目设备及技术投资30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及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非智能装备类),按其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的2.5%给予补助。

2、鼓励引进智能装备

企业引进智能装备,经备案或核准,成套设备(含技术)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含技术)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设备(含技术)投资的8%给予补助(对引进国产智能设备按10%给予补助),单台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成套及单台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重大工业项目设备投入

对重大设备投入项目且通过市工业重大项目“四新”认定(按国家政策挂牌价格取得土地、设备投入不低于4000万元;技改重大项目设备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按项目实际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4、工业设计类技术改造

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通过项目计划评审和项目实施成果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制造业企业按最多不超过项目订单额的50%的金额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鼓励区内设计机构,同一项目,对区内工业设计机构签订,按不超过项目订单额的10%,给予设计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5、企业互联网化技术改造

企业实施互联网化技术改造,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服务器、通讯网络设备等硬件的总投资达30万元及以上(必须有软件投入),按照实际信息化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给予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节能减排类技术改造

(1)节能技术改造

①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年节能量折标准煤100吨以上或节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不低于50万元,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奖励金额按照投资额的10%乘以0.4的权重系数,加上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奖励150元乘以0.6的权重系数来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②更新淘汰落后变压器、空压机、电动机、风机、水泵等机电设备总容量100kw (kVA)以上的项目,按1千瓦50元进行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③淘汰燃煤锅炉,<=1蒸吨锅炉按每台2万元予以补助,>1蒸吨锅炉按每蒸吨2.5万元予以补助。

(2)循环经济技术改造

①工业固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工业水循环利用,技术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循环经济项目,其中工业水循环项目节水需5万吨以上,奖励金额3万元。

②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3)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

①新上减排项目,通过考核验收,一类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般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3万元。

②完成年初下达COD、氨氮、二氧化硫、颗粒物、NOx减排任务的企业,每超减排1吨奖励0.1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③当年按时完成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的工程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④当年按计划完成废水在线监控装置的,补助标准2万元/台套,废气在线监控装置补助标准3万元/台套。

⑤列入市、区关停的高污染企业,关停到位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规上企业1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工业企业做大规模

开票销售和入库税收同比均有所增长,企业当年开票销售同比净增5000万(含)-1亿元,每1000万元奖励0.5万元;净增1亿(含)-2亿元,每1000万元奖励0.8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软件企业做大规模

对通过“双软评估”,上年度开票销售达到1000万元(含)且增幅在10%以上企业,按照开票销售比上年净增部分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牌

1、加强企业(园区)品牌培育

对获批省两化融合示范、试验区分别奖励10万、5万。对获批省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奖励10万。对获批省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示范智能工厂、省优秀示范智能车间、市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市智能制造试点工程的企业,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新认定国家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再以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

对在省级以上行业普遍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项目,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加快创新平台持续建设

对新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省企业技术中心复评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4、鼓励质量强区

(1)商标发展

对当年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件、10万元/件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件、3万元/件奖励。

(2)质量创新

①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个、10万元/个奖励;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江苏省区域名牌称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

②对当年获得区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对当年获得创区长质量奖先进单位的(不超过2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3)标准提升

①成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②对当年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③对当年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且正式颁布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④对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

(四)鼓励基本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对获得市奖励的软件和互联网产业、机械及特色高端装备产业、汽车和食品等产业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区再以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区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每年联合制订《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对本政策进行解读和微调,共同组织申报。

(二)由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所在地企管站(经管办、经贸处)。

(三)申报材料要求,具体见《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审核

(一)由企业所在地企管站(经管办、经贸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区经信委。

(二)区经信委负责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由区经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以及财政局分别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复审,对智能装备、工业设计等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经信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公示

根据部门复审和专家评审的意见,拟资助项目名单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由区经信委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拔付

区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跟踪,重点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助资金,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助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除创新创牌项目外,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奖励(补助)的同一项目,本扶持政策不再重复扶持;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扶持条件的,按高标准扶持,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项资金重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软件企业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并根据企业的销售、税收以及创新能力等质量性指标,对排名前50的一类优质企业,扶持金额在不超过扶持上限的前提下,扶持标准可上浮20%(创新创牌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一般技改、小微技改、智能制造、工业设计以及互联网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评审具体要求,每年在《项目申报指南》具体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为四年。《广陵区工业和创新型经济扶持政策意见》(扬广府发〔2012〕262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扬州市广陵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实现跳跃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广陵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注册地在广陵辖区内的上市挂牌企业进行扶持。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对境内上市企业及挂牌企业奖励

(二)对境内外上市企业及挂牌企业募集资金奖励

(三)对转板企业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鼓励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

对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取得股票代码正式挂牌上市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公司,在取得股票代码正式挂牌后一次性给予7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对经过规范股改程序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实际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中介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的50%。

(二)鼓励境内外上市企业及挂牌企业募集资金

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或场外市场挂牌(仅限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市首发募资金额(扣除成本)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75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以内的,以及在“新三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首次直接融资的,按实现融资额的0.5%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地企业在异地“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广陵区,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广陵区的,视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比照新上市企业,享受同等融资专项资金扶持。

(三)鼓励挂牌企业转板

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新三板”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间发生转板,享受专项扶持资金要扣除前一阶段已享受部分,逆向转板不再享受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每年联合制订《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对本政策进行解读和微调,共同组织申报。

(二)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区金融办。

(三)申报材料要求,具体见《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申报材料审核

区金融办负责汇总申报材料,并联合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拔付

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由区金融办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专项资金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自取得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广陵辖区;其他企业自取得专项资金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广陵辖区。对于享受募集资金奖励的企业必须在资金投资完成后提交资金投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扬州市广陵区企业“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意见》(扬广府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单位:扬州市广陵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0514-8790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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