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1.职能简介
江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负责实施全省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签证延期换发,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停留、居留管理,受理审核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治理工作,防范查处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全省公安机关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交涉事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3.监督咨询电话
江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江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 025-86783800 |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25-84420004 |
无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0-82222549 |
徐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6-83977216 |
常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9-81993220 |
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2-68661471 |
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3-85021855 |
连云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8-81862100 |
淮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7-83120639 |
盐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5-83223513 |
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4-87055078 |
镇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11-88956194 |
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23-86897613 |
宿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527-84352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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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人签证证件办理
1.业务办理
签 证
签证类型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主要申请材料 | |
仅可延期 | C字签证 | 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
G字签证 | 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 | |
L字签证 | 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 | |
可延期换发 | F字签证 | 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
J2字签证 | 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 |
M字签证 | 提交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 | |
Q2字签证 | 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
R字签证 | 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换发还需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 |
S2字签证 | 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
X2字签证 | 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换发还需提交录取、入学证明。 |
停留证件
停留证件办理事由 | 主要申请材料 | 停留时间 |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 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以停留证件的停留期限为准 |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 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不超过30日 |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不超过180日 |
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 居留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不超过30日 |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 婴儿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 | 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 |
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 | 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前述规定办理 | 与其申请事由相符的停留时间 |
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类型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主要申请材料 |
工作类 | 1、Z字签证入境者,应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
学习类 | 1、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记者类 | 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
团聚类 | 1、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 |
私人事务类 | 1、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 |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办理机构
我省共13个地市级和22个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可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地市级(13个) | 县级(22个) |
南京 | 江宁区 |
无锡 | 江阴市、宜兴市 |
徐州 | |
常州 | 高新区、武进区 |
苏州 | 张家港市、吴江区、工业园区、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
南通 | 启东市、如皋市、海门叠石桥 |
连云港 | 东海县 |
淮安 | |
盐城 | 东台市、大丰区 |
扬州 | 邗江区 |
镇江 | 丹阳市 |
泰州 | 泰兴市、靖江市 |
宿迁 | 沭阳县 |
三、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
1.业务办理
永久居留类型 | 申请条件 |
投资 |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
任职 |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
特殊人员 |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
夫妻团聚 |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
亲子团聚 | 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
投靠 |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公安部、外交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3.便利政策
国家重点发展区域12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政策一: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政策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政策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政策四: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门、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凭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可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被企业、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政策五:国内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可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创新创业团队外籍成员,也可凭团队负责人担保函件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政策六: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可推荐其带领的工作团队外籍成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
政策七: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办妥工作许可、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可凭工作许可直接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政策八: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同意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可兼职创新创业。
政策九: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中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被企业、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
政策十:在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毕业后2年内来中国创新创业的,可凭学历(学位)证明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被企业、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
政策十一:国内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遨请来中国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邀请单位函件和高校就读证明,可申办有效期1年的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
政策十二:在外国人较集中地方推进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搭建移民交流互动平台,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
四、口岸签证办理
1.业务办理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3.省内适用口岸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徐州观音国际机场、盐城南洋国际机场、连云港港。
五、江浙沪144小时过境免签
1.业务办理
53个国家人员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上海火车站及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或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浙江杭州萧山、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过境,可选择上述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并可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144小时。
相关要求:外国人持有本人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已确定日期及座位的前往第三国(地区)联程客票;外国人如遇突发疾病、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停留超过144小时,或者超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活动的,应到上述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签证证件。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持有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3.适用国家
●奥地利 | ●卢森堡 | ●塞浦路斯 | ●加拿大 |
●比利时 | ●马耳他 | ●保加利亚 | ●巴西 |
●捷克 | ●荷兰 | ●罗马尼亚 | ●墨西哥 |
●丹麦 | ●波兰 | ●乌克兰 | ●阿根廷 |
●爱沙尼亚 | ●葡萄牙 | ●塞尔维亚 | ●智利 |
●芬兰 | ●斯洛伐克 | ●克罗地亚 | ●澳大利亚 |
●法国 | ●斯洛文尼亚 | ●波黑 | ●新西兰 |
●德国 | ●西班牙 | ●黑山 | ●韩国 |
●希腊 | ●瑞典 | ●马其顿 | ●日本 |
●匈牙利 | ●瑞士 | ●阿尔巴尼亚 | ●新加坡 |
●冰岛 | ●俄罗斯 | ●白俄罗斯 | ●文莱 |
●意大利 | ●英国 | ●摩纳哥 | ●阿联酋 |
●拉脱维亚 | ●爱尔兰 | ●美国 | ●卡塔尔 |
●立陶宛 |
六、法律责任及紧急救助
1.法律责任
住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居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伍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2.紧急救助
护照损毁和遗失
护照损毁:联系本国驻华使领馆,申办新的护照或临时旅行证后,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换发或补发签证。
护照遗失:立即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护照报失证明,凭报失证明联系本国驻华使领馆,申办新的护照或临时旅行证件后,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换发或补发签证。
3.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获得指定法律援助帮助。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在审判阶段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有权利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帮助。
受援人及其承办律师有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
民事案件
外国籍、无国籍人士在中国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共同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程序或根据互惠原则,向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事故
在中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押车辆或者有关财物等方法,也可以决定不准出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可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