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聚焦关键领域和产业发展需求, 为吴中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 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吴委发〔2017〕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中高技能人才是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高技能人才引进
第三条 实施东吴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以上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 65 周岁) ,并为近 3年引进到我区, 且入选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 3 年以上。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围全国一类技能竞赛或在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 10 名或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 6 名的选手;
(二)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高技能突出人才、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三)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第四条 对引进东吴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单位, 以申报上一年人才薪酬为基数, 连续 3 年按该基数的 50%给予单位引才补贴, 补贴总额不超过 25 万元。补贴自认定后的下一年发放。补贴发放年限内,人才离职的,离职当年后的补贴停止拨付。对引进的东吴高技能领军人才, 给予 50 万元安家补贴, 由区本级和各镇 (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安家补贴在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 (比例为 4:3:3)逐年拨付。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准,按照技师 1 万元/人、高级技师 1.5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 给予技师 3500 元/人、 高级技师 4500元/人的个人补贴。
第六条 支持校企合作引进高技能人才。面向优秀职业院校建设一批“ 东吴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以下简称“ 培育基地”) 。
对培育基地当年度向我区企业输送 50 名以上顶岗实习人员且连续工作满六个月的,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育基地运营
补贴,每家基地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区内企业与培育基地签订“ 冠名班” 校企合作协议,原则上每班学员不少于
30 人。经区人社部门事先备案的企业“ 冠名班” 学员在我区企业顶岗实习满六个月且留岗就业的,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
予企业引才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载体建设
第七条 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按开展评价企业总数的 10%评定“ 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示范企业”,给予示范企业 10 万元的育才补贴。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照初级工 1000 元/人、中级工 1500 元/人、高级工 2000 元/人、技师 3500 元/人、高级技师 4500 元/人的标准(纳入苏州市当年紧缺职业 (工种) 目录的, 补贴标准在职业 (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 30%)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以该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20 人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 1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组织部门绩效补贴, 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
不超过 1 万元。
第八条 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中级工 4000 元/人、高级工 5000元/人、技师 6000 元/人、高级技师 8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以该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20 人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 1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组织部门绩效补贴, 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准,按照技师 1 万元/人、高级技师 1.5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育才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团队。对企业联合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平台,按照优势互补、资源统筹、利益共享原则,突破职业局限,跨工种建设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团队,经申请批准可认定为
“ 东吴高技能人才团队”,并在 3 年管理周期内,每年给予 10 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需求,在创新创优、技术攻关、授艺带徒、课题研究、技术交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技能人才领办或创办的工作室, 经申请批准可认定为“ 东吴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获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上级奖励经费给予 1:1 等额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
业培训机构及大型企业培训中心等平台,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功能显著、设施设备先进、师资配备充足、建筑面
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认定为“ 东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认定满 1 年的公
共实训基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 10%。 对获评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
地的单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上级奖励经费给予 1:1 等额奖励。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区、街道)及行业协会组织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经区人社部门事先备案的,按实际产生费用的 50%给予活动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对由区人社部门选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上级奖励经费给予 1:1 等额奖励。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区人才办、区人社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由区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经费除列明原有渠道外,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一般为公布之日起 30 日)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相关高技能人才计划政策均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