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惠山区实施“先锋英才计划”加快人才 集聚推动“五质”共建的意见》( 惠发〔2016〕40 号 ) 文件精神,广 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区新 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创业先锋。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取 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拥有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 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并能产业化、具有较好市 场前景,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且在创办企业中占股 不低于 30%,来区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先 锋领军人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 二 )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工作 5 年以上,为国内外某一 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 开发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研成果;
( 三 ) 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引领我区新兴产业发 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
( 四 ) 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核心成员的创 业团队;
( 五 ) 担任所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创办企业的实
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且占股不少于 30%;
( 六 ) 创办企业应为在惠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正常开展经 营活动 (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成果等), 独立核算 、 自主 经营 、 自负盈亏 、管理规范, 注册地 、经营地 、纳税地“三地”合 一 的科技型企业。 申报时企业注册时间 一般不超过 3 年;
( 七 ) 未获无锡市“530”及“东方硅谷”人才项目资助, 或与获 得过无锡市“530”及“东方硅谷”科技创业人才企业已不存在人事及 股权方面的关联;
( 八) 优先支持落户所在地 ( 园区) 先期给予创业资金扶持 的人才 (项目 )。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创业先锋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 5 月 集中评选认定一次。
第四条 创业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详见 各年度申报公告),企业所在镇 (街道)、开发区、无锡职教园须 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区科技局推荐。
第五条 区科技局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 以“四方评审”方式(详见《惠山区“先锋英才计划”项目评审暂行办 法》) 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评审、考察结果, 将入围人才、拟拨付资金额和资金拨付方式等情况报区科技和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 区科技局与创业先锋领军人才签订 项目合同, 由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区财政局兑 现资金。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申报认定后,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 一 ) 视创业项目的运行质量、规模和预期效益,综合评审 结果,给予 50— 100 万元经费资助,对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及其 重大项目的经费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 二 ) 优先推荐申报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入选江苏省“双 创计划” 、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的,按所得资助额的 20%予以匹配;
( 三 ) 创业先锋团队内的其他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博士学位 的分别给予 2 万元、8 万元生活补贴,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第五章 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八条 “先锋英才计划”创业先锋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
实施。
第九条 创业先锋企业所在镇 (街道)、开发区、无锡职教园 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每半年向区科技局上报创业企业发展 情况。 区科技局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报告创业企业发展情况。
第十条 创业先锋企业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项目合同中明 确的资金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诚实守法、据实申报,如发现企业使 用虚假材料和凭证套取政府扶持资金,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 3 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违反财经、工商法规的企 业,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区科技局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