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人才办〔2021〕13号
关于印发扬中市《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扬中经开区党工委、扬中高新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关于印发〈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扬发〔2021〕24号)、《关于印发〈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的通知》(扬办发〔2021〕33号)、《关于印发〈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的通知》(扬办发〔2021〕34号)文件精神,制定若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0日
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来我市企业就业,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对象
1.适用对象为2021年6月4日后来我市企业就业人员(2021年6月4日前在我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镇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9〕44号)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3.毕业2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来我市企业就业;
4.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五、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11月30日。提供申报材料:《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由新录用参保企业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2.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6月3日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才办〔2020〕9号)中《扬中市高层次产业应用型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4.受理办理部门:本科、硕士生活补贴报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博士生活补贴报扬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11-88368863。
5.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来我市企业就业,无住房且实际租房的,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对象
1.适用对象为2021年6月4日后来我市企业就业人员(2021年6月4日前在我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镇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9〕44号)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3.毕业2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来我市企业就业;
4.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5. 在本市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且实际在外租房的。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五、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1日-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由新录用参保企业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 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享受本条政策中的租房补贴:
(1)居住在市、镇人才公寓的人员;
(2)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人员;
(3)企业已提供住房的人员;
(4)已享受租住房专项优待政策企业的员工。
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6月3日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才办〔2020〕9号)中《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5.受理办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6.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本地学子返乡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扬中籍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回扬就业创业的,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照本科2000元、硕士4000元、博士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的扬中籍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返扬就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给予个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1.扬中籍毕业生是指具有扬中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或户籍曾经在扬中的毕业生;
2.适用对象为2021年6月4日后返乡就业人员(2021年6月4日前在我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及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的扬中籍毕业生;
4.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返扬就业创业;
5.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三、补贴标准
按照博士6000元、硕士4000元、本科2000元、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1000元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返乡补贴。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1日-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本地学子返乡补贴企业申报花名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户口簿户主页、毕业生本人页)等材料。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由新录用参保企业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2.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受理办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人才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扬就业五年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契税缴纳份额最高100%比例享受1次补贴。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要求
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在扬中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人才条件
1.2021年6月4日后初次来扬就业(2021年6月4日前在本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工及三级职业技术等级以上人才;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在扬中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备案表并在扬中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购房要求
申请人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前在本市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根据规划用途判断属于住宅;
2.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3.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6月4日(含当日)至2026年6月4日(含当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为初次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
4.房屋位于扬中市范围内;
5.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申请人。
四、补贴标准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技师及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才按照契税缴纳份额100%比例享受1次购房契税补贴;
2.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工及三级职业技术等级人才按照契税缴纳份额80%比例享受1次购房契税补贴。
五、申领审核
(一)申领方式
个人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1日-11月30日。申请人填写《扬中市人才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表》,提供材料:身份证、承诺书、毕业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二)审核流程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网签合同签订人和不动产权权利人身份、首次登记情况(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核实交易时间(网签时间)、“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定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根据初审意见给予终止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收件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申请购房契税补贴需符合先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先后顺序。
2.契税缴纳份额按以下原则确定:补贴申请人所购房屋首次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按照该套房屋缴纳契税全额核算;首次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照申请人个人缴纳契税份额核算;首次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可按照该套房屋缴纳契税全额核算,但应由申请人作出对其他共有人补贴利益主张承担全部责任的诚信保证,其他共有人不得再次申请补贴。
3.人才购买经认定的首套商品住房,按照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缴纳契税税率核算应享受购房契税补贴金额。
4.申请人应在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交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5.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包括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住房。
6.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 2021年1月1日-6月3日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才办〔2020〕9号)中《扬中市高校毕业生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7.受理办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8.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双一流”高校(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和在镇高校的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五年内,在扬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分五年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要求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人才条件
1.2021年6月4日后初次来扬就业(2021年6月4日前在本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双一流”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博士、硕土研究生学历,且在校学习期间所在院校为世界综合大学排名(指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200名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在本市企业就业;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所购房屋要求
补贴申请单位人才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前在本市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根据规划用途判断属于住宅;
2.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3.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6月4日(含当日)至2026年6月4日(含当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为初次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
4.房屋位于扬中市范围内;
5.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
四、补贴标准
1.“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2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补贴20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4万元;
2.“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2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补贴1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3万元。
五、申领审核
(一)申报。购房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供材料:《扬中市人才购房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人才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人才所购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人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初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获取交易主管部门授权后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交易情况,主要内容为网签合同签订人和不动产权权利人身份、认定首套房、核实交易时间(网签时间)。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才条件、本市范围内工作起止时间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根据初审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人才本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完成收件受理。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人才的补贴金额,同时,对续发购房补贴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资格复审、公示。
(四)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金额拨付至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需符合先来扬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时间要求。
2.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包括人才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住房。
3.购房补贴次年发放前需对续发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4.购房补贴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将停止续发补贴。
5.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停止继续发放。
6.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7.受理办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8.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和离毕业不足6个月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见习基地见习的,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鼓励和支持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
二、适用对象
(一)单位
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运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见习基地。
(二)个人
1.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
2.距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生;
3.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范围扩大到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2021年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直接拨付至见习基地,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少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70%。见习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申报程序
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统一向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1日-11月30日。申请见习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身份证、见习协议书、考勤表、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和被投保人名单、见习补贴申报信用承诺书。
见习人员为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见习人员为在校生的需提交《毕业生推荐表》;见习人员为失业青年的需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比对录用备案和企业参保情况。
五、其他事项
1.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详情参照《关于印发〈扬中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39号)文件执行。
3.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扬中市组织就业见习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见习基地按见习政策要求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达10人,就业见习结束留用2名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的,给予见习基地人力资源负责人每留用1人500元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
二、适用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
三、申报条件
1.见习基地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达10人以上;
2.就业见习结束留用见习人员2名及以上;
3.留用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四、奖励标准
给予见习基地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每留用见习人员1人500元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
五、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基地相关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提交申报材料:《扬中市组织就业见习奖励申报表》、《扬中市组织就业见习人员花册》、留用人员企业劳动合同。逾期未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不予补发。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见习基地人力资源(人事)负责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高校荐才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对与我市人社、团市委等部门签订校地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推荐毕业生的普通高校,每2-3年开展评选,给予1-3万元荐才奖励。
二、申报范围
与我市人社、团市委等部门签订校地合作协议并经评选排名前10的普通高校。
三、奖励标准
每2-3年进行评选一次,给予排名前10的普通高校荐才奖励,1-3名每家3万元,4-7名每家2万元,8-10名每家1万元。
四、申报程序
1.人社、团市委等部门按引才效果、合作关系、企业评价等环节对高校进行评选,并作为高校荐才奖励的发放依据;
2.高校于每次评选结束后向市人社部门提交:《扬中市高校荐才工作奖励申报表》;
3.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高校。
五、其他事项
1.评选办法在评选前另行制定。
2.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人力资源机构引才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从外市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引才奖励。
2.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产业工人,工作或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给予每引进1人200元奖励,引进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再给予每人300元奖励。
二、高校毕业生引进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扬中市中等专业学校、金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申报条件
1.为我市企业从外市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技能人才、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引才企业签订引才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引进1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报表》、《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人员花名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应资质材料、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引才企业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才服务等相关发票。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三、产业工人引进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扬中市中等专业学校、金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申报条件
1.为我市企业引进产业工人(含实习生);
2.在扬工作或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留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引才企业签订引才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在扬工作或实习期达3个月以上,给予每引进1人200元奖励,引进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再给予每人300元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报表》、《扬中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人员花名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应资质材料、引进人员工资或生活补贴发放表(本人签字)、引才企业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才服务等相关发票。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四、其他事项
1.对虚报、谎报人数及人员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交通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对应邀来扬参加招聘和科研实践活动的外地高校在校、应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生,按往返一次实际发生交通费用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补助。
2.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对应邀来扬参加招聘或实践活动的普通高校大专及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或应届毕业学生,根据往返一次实际发生交通费用,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院校交通补助。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应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来扬参加招聘和科研实践活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
(二)申报条件
1.组织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来扬参加招聘和科研实践活动。
2.应邀来扬参加招聘和科研实践活动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3.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
三、补助标准
1.组织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生,按照往返一次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予组织高校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补助。
2.组织普通高校大专及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往返一次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给予组织院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助。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由组织活动高校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交通补助申报表》、《扬中市交通补助人员花名册》、来扬学生身份证、交通费用票据等材料。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至相关高校。
五、其他事项
1.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2.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校企合作办班奖补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行业协会与在镇、在扬高校及职业院校合作办班,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给予办班主体50%办班费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合作办班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率达30%以上或每班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二、申报对象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登记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行业协会与高校及职业院校(不含各类培训机构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学院,下同),通过订单班、订制班、冠名班等形式合作办班培养在校生,办班期限不少于1年;
2.企业、行业协会与高校及职业院校在办班前签订合作办班协议,每班学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学员可在不同专业、班级中遴选,同一学员最多只能接受一次办班培养;
3.办班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学员实习或见习不少于3个月;
4.办班企业、行业协会应为合作办班学员预留工作岗位。
5.企业、行业协会在办班前,填报《扬中市校企合作办班备案表》、《扬中市校企合作办班学员名册》、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行业协会登记证书)、办班协议、教学计划到市人社部门登记备案。
四、奖补标准
给予企业、行业协会办班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作办班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率达30%以上或每班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的并按每留用1人给予院校1000元奖励。
五、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企业、行业协会在合作办班学员毕业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办班补贴和留用奖励申请。申报材料:《扬中市校企合作办班奖补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书、实习见习人员提供考勤表、留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奖补发放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奖补发放至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和院校。
六、其他事项
1.不得以合作办班学员重复申报本市在校生其他相关就业培训类补贴政策。
2.申报企业、行业协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申报奖补;企业、行业协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奖补应停止发放。
3.企业、行业协会以合作办班为名,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终止办班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5.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校企合作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技师学院、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与我市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为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及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二、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与我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技师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
(二)申报条件
1.为我市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
2.技师院校、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等院校与引才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输送1人500元标准给予合作院校奖励。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合作院校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 11月30日。申报材料:《扬中市校企合作奖励申报表》、《扬中市校企合作奖励申报花名册》、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2.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金拨付至合作院校。
五、其他事项
1.对虚报、谎报人数及人员信息,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2.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3.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招工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鼓励企业赴省、市外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给予企业5000元、2000元一次性劳务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自行赴省、市外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
2.企业赴省市外招聘活动前,携招聘活动行程路线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
3.企业赴省、市外招聘成效显著。
三、奖励标准
给予企业赴省外招聘活动5000元、市外招聘活动2000元一次性劳务补助。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扬中市企业招工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书、赴省、市外招聘活动佐证材料等。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企业账户。
五、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
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不可申报;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发放。
3.对虚报、谎报、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4.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5.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入驻产业园机构扶持奖补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产业工人“聚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4号)文件规定:给予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2万元和每年最高4万元考核奖励,实行“一免两减半三减三”租金优惠政策,即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减免30%。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入驻扬中市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并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备办公设备、有悬挂统一标识标牌、有人才服务工作制度、有日常运转经费保障;
3.经人社部门认可,在扬中市产业园正常经营并取得实际成效满一年。
三、政策扶持
1.给予新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2万元,分2年发放。
2.实行“一免两减半三减三”租金优惠政策,即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减免30%。
3.每年根据考核给予最高4万元考核奖励。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申报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扬中市入驻产业园机构扶持奖补申报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不可申报;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发放。
2.对虚报、谎报、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法责任。
3.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5071。
4.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补贴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文件规定:选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博士每人2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继续教育取得的后学历证书必须是申报补贴单位就业期间取得。
2.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选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职称证书。
4.企业必须为专业技术人员在扬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此项补贴必须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人才个人社保卡。
三、补贴标准:
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博士学位2万元、硕士学位1万元,分两年发放。
四、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补贴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3.原学历证书以及后学历证书;
4.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5.取得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后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五、经办程序:
企业持申报材料向扬中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提交申请。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
扬中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511-88324598。
扬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引育奖励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对本市企业新引育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最高8000元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
自2021年6月4日起,扬中企业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扬中市外引进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三、申报条件
1.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
2.从扬中市外引进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以上高技能人才,来扬前2年内在本市还需无社保缴费记录。
四、奖励标准
1.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个人5000元、8000元奖励,分两年发放;
2.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个人3000元、5000元奖励,分两年发放。
五、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请专业技术人员补贴的,企业向扬中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提交申请,填写《扬中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奖励申请表》。申请技能人才补贴的,企业向扬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申请,填写《扬中市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所有申报人员都需提供申报人劳动合同、资格证明材料(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2.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
3.公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至人才个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引进的人才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奖励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
2.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列为失信惩戒或“黑名单记录”、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奖励;企业出现上述情形,已申报、审核通过的奖励停止发放。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奖补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中市博士后人才引培奖补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10万元生活补贴。对入选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或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含分站)的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进站的博士后。
三、奖补项目及标准
1.科研项目补助
对入选省级及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所获资助金额 1:1 比例给予补助。
2.招引奖励
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2万元奖励。
3.博士后生活补贴
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给予进站博士后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博士后在站时间每满6个月拨付一次(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在站研究月数计算)。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科研项目补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级文件,分两年拨付至设站单位(获奖当年11月底前拨付50%,次年6月底前拨付50%)。
2.招引奖励、博士后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于每年5月、10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博士后人才引培奖补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设站单位垫付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拨付至设站单位。
五、其他事项
1.博士后招引奖励主要用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需支付的高校管理费、导师指导费、博士后福利待遇以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博士后项目科研支出,具体包括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项目经费由设站单位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直接发放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生活补贴由设站单位按月发放、先垫后补。
2.设站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被列为失信惩戒、“黑名单记录”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停止奖补的申请和拨付。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奖补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受理部门
扬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11-88368863。
留学回国人员项目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文件规定:对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项目资助计划的,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资助对象
市各类企业入选省级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资助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按照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申报。申报时,单位提供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团队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
3.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级文件,按程序将资金分两年拨付至项目所在单位(获奖当年12月底前拨付50%,次年12月底拨付50%)。
五、其他事项
1.项目配套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中的课题研究、改善生产条件和个人工作补助等。
2.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被列为失信惩戒、“黑名单记录”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留学回国人员项目配套资助。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将补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受理部门
扬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11-88368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