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
奖补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精神,制定《扬中市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对象
设立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的企业(园区)。
二、 奖补项目及标准
企业(园区)人才工作站考评优秀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三、 发放程序
由市组织站人才办依据上级文件,按程序将奖补拨付至入选单位。
四、 其他事项
1.奖补资金用于人才工作站的日常运转经费及服务专员的工作奖励。
2.设站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被列为失信惩戒、“黑名单记录”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停止奖补的申请和拨付。
3.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文件其他各项奖补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本细则由扬中市组织部人才办负责解释。
五、受理部门:扬中市组织部人才办
六、联系电话:0511-8836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