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切换地市/部门 ∨
搜索
行政区划
部门
省级:
江苏省
市级:
南京市
无锡市
徐州市
常州市
苏州市
南通市
连云港市
淮安市
盐城市
扬州市
镇江市
泰州市
宿迁市
县(市、区):
鼓楼区
玄武区
建邺区
秦淮区
栖霞区
雨花台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江宁区
溧水区
高淳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江北新区
即将前往:
江苏省
前往
关于印发《“太湖人才计划”教育高层次人才 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太湖人才计划”教育高层次人才
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教育局,无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 院校、有关事业单位,市属各民办学校,各在锡高校:

现将《“太湖人才计划”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实施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太湖人才计划”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无锡教育高质量 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2.0打 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人才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锡委发 〔2018〕52号)、《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 委发〔2018〕73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4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创新 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8〕75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符合教育人才 成长规律的人才引育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打造一支素质超 群、后劲充足、持续发展、贡献突出的教育高素质人才队伍,为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和建设经济强、百姓富、 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校和在锡高校。中小学校 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

 

(含市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 发展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育信息化机构等)。在锡高校包括 独立设置高校和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特色学院等。

第二章 中小学校人才引育对象

第四条 支持我市中小学校引进、培育五类教育人才。第一 类为名家人才,第二类为专家人才,第三类为杰出人才,第四类 为优秀人才,第五类为青年人才。

第五条 名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能力国内领先、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教育 名家。包括以下对象:

(一)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二) 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三) 全国著名校长(仅限引进);

(四) 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专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能力国内一流、省内领先、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的教育专家。包括以下对象:

(一) 国家级教学名师;

(二)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三) 全国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四) 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五)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六) 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七) 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专家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杰出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水平省内一流、市内领先、工作业绩突出、并能有效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的教育人才。包括以下对象:

(一)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

(二)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三) 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四) 地级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五) 省级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六) 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杰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水平较高、工作业绩优秀,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优 秀校长。包括以下对象:

(一)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二) 正高级专业人才、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

(三) 地级市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四) 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五) 地级市名教师;

(六) 45周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人才;

(七) 具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

(八) 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青年人才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

平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包括以下对象:

(一) 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教学基本功 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二) 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 基本功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

(三) 35周岁以下的博士;

(四) 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在锡高校人才引进对象

第十条支持在锡高校全职引进三类高层次人才。第一类为 顶尖人才,第二类为领军人才,第三类为骨干人才。

第十一条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 诺贝尔奖获得者、学术领域其他国际权威奖项获得者;

(二)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发达 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Fellow);

(四)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核心成员;

(五) 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二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

(二)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四)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行业公认、技艺精湛的技术 型人才;

(五) 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三条骨干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青年 拔尖人才;

(二)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

(三)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 国家“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五)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二等奖以上核心成员;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六) 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章 中小学校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全市中小学校从无锡市以外引进的人才以本 人名义在锡购买首套住房并经认定的,给予相应标准的购房补贴, 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一) 名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二) 专家人才每人最高100万元;

(三) 杰出人才每人最高60万元;

(四) 优秀人才每人最高30万元;

(五) 青年人才每人最高10万元。

购房补贴分五年在补贴限额内据实支付,每年经所属教育主 管部门考核通过后支付总额的五分之一,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 开当年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对全市中小学校从无锡市以外引进和自主培育 的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 性人才奖励或津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民办中小学一 次性人才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审批地财政和学校各半承担,人才 津补贴由民办学校全额承担。

对于自主培育的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 获得者,于获奖当年或次年发放一次性人才奖励。

对于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获得者以外 的市外引进和自主培育教育人才,给予人才津补贴。

(一) 名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0元;

(二) 专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

(三) 杰出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

(四) 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4000元,其中正高级专 业人才、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每人每月4000元,其他类别 每人每月2000元。

(五) 青年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

人才津补贴根据人才认定和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对于引进的

 

校长,从任期结束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对于各类培养 对象,从培养期结束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各类人才从 所在单位辞职、离职或退休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

第十六条人才津补贴和购房补贴拨付均实行就高原则,不 同类别的同一人才按最高标准拨付,不重复累计。已兑现人才津 补贴的正高级专业人才、省特级教师、地级市名教师和学科带头 人不再享受原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为各类引进教育人才设立特聘岗位,不受岗位总 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允 许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引进教育 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创业导师。

第五章在锡高校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在锡高校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顶尖型、领军 型、骨干型人才和团队,按照我市人才分类认定办法给予支持和 保障,重点支持与我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并取得成效的创新创业 人才申报“太湖人才计划”,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九条在锡民办高校和高校分校、研究生院引进的市外 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规定申请使用“无锡市支持高等教育人才引 进专项事业编制”。

第六章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市外引进中小学教育人才采用评审方式认定:由 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经所属 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无锡市教育局,由无锡市教育局 审核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杰出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无锡市 教育局审核认定;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评审 认定,报无锡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自主培育中小学教育人才采用考核方式认定: 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经无锡市教育局考核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杰出人才由所属 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无锡市教育局考核认定;优秀人才和 青年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报无锡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锡高校高层次人才根据“太湖人才计划”人 才项目评审相关办法参加项目评审,人才认定由用人高校对申报 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由无锡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复核,经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后 确定。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立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在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教育人才引育管理统筹协调,建立工作 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才引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教育人才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 教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教育人才工作激励机制,强化人才绩 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教育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才引育的重要意义、政策措 施、目标任务,充分展示教育人才引育成果,在全市营造尊重人 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各市(县)区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

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全市人才工作统一跟奖跟补评 估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组织领导有力、政策支持力度大、发 展平台层次高、服务保障成效好、引才育才绩效显著的市(县) 区,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引才育才工作奖补经费,主要用于人才 项目资助、人才培养补贴、名师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人才 研修培训、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应经费补贴,追缴相关补助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 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

(二) 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五) 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或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

(六)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的主体, 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 对各类教育人才严格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 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项目中如有弄 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的资格, 取消相关经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为无锡市太湖教育人才计划的升级版, 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太湖 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教人〔2017〕322号)同时 废止。


相关政策
×
版权所有: 江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备案序号: 苏ICP备19071678号-2
江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