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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

丹阳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我市注册、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在我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申报对象

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镇江市《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2.毕业3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如20204-6月毕业,符合申报的最迟时间为20237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的;

2双一流高校(含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及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

3.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并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双一流高校(含海外、境外知名高校)及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于每季度首月登录丹阳智慧人社公共服务信息系统(http://www.edyrs.com/)申报上季度新增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申报人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毕业证书(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在我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6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由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单位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2.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在《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工作的意见(2021-2025)》(丹发〔202131)中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4.本细则自202111起执行,试行2年;适用对象为202111后来我市就业(202111前在我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202111前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工作的意见》(丹发〔201442号)中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5.本细则由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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