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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政策“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3 浏览次数:

通开发党〔201876


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生活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总公司,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新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即《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生活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8119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两聚一高”和“六个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以及全市“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积极应对全国各地人才竞争加剧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构建广聚英才、人尽其才的新格局,为南通经济技术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现代产业园区”为总目标,以“特色创新集约发展”为主抓手,聚焦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为重点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为主导的特色产业,加快引进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落户一批高端产业项目,着力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到2023年,力争累计重点引进和资助100名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自主培养100名中青年人才。

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1、创业支持。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团队来区创办领办企业,经评审,给予10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或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重特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不定框框,不设上限。对符合人才计划申报的创业类人才,根据需要,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和人才公寓,并减免2-3年租金;创业初期,需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税务、财会等服务的,给予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50%咨询服务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障。

2、创新支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来区实施科技创新的,给予相应扶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评审,给予30-2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企事业单位申报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友谊奖”等省级以上专家称号和荣誉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配套支持。积极指导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人才计划,享受省、市、区三级叠加政策。获国家级人才计划资助的,给予100%配套;获省、市级人才计划资助的,给予50%配套,对入选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享受工作经费、生活津贴、购房补贴(仅限在南通开发区购房)的,给予50%配套。已享受省、市人才计划同一项目资助的,从高不重复支持。

4、成长激励。对企业成立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顶尖人才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入选省、市、区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授予星湖创业领军人才奖并给予50万元个人奖励。

5、推广扶持。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三、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6、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申报省、市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省333”、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给予100%配套。对入选省333”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1.8万元和3000元生活补助。对入选市226”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和3000元生活补助。

7、加大对科技企业家的培育。对申报获得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科技企业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8、加大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支持。符合南通开发区1+1+N”主导产业的企业,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公司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且每家不超过5个),3年内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5万元。

9、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年度培训考核鉴定新增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企业及职工,分别给予奖励补助。新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新认定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所在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市、省“企业首席技师”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荣誉的职工,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相应奖项的职工,给予1-10万元的奖励。区内企业首次引进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的技师以上人员,首次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分别给予奖励补助。

四、推进载体平台建设

10、支持青年创业。整合区内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等载体资源,打造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青年创业梦工场,为青年创客2-3年内提供免费创业场所或工位,设施共用、资源共享。

11、建设科研平台。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国家级分站),分别给予75万元、30万元建站奖励(含南通市50万、20万)。鼓励博士后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后,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奖励。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月给予4000元生活津贴(市级2000元、区级2000元)。新批准设立的国家和省、市级其他各类人才载体、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2、建立引才网络。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支持,给予3-10万元招才引智绩效奖励。建立引才顾问制度。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支持,给予1-10万元招才引智绩效奖励。工作站和引才顾问推荐高层次人才到南通参加各项活动的,由区承担活动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并给予一定的差旅费补贴。

五、优化投融资环境

13、配套投资。鼓励和吸引专业管理团队和机构来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创业投资基金优先用于扶持人才创业项目。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或创投机构投资人才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可跟投30%。创业初期3年内可提供50-80%银行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4、优先支持。区人才计划优先扶持有创投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对已有创投机构投资,缴纳税收多、就业贡献大、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人才(团队)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区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适当放宽人才学历、年龄、来区时间等限制性条件约束,申报星湖人才计划。

六、拓展人才引培渠道

15、鼓励企业引才。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入选国家顶尖人才、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省“外专百人”),市“江海英才”计划的,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星湖伯乐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人才(项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引进和培养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科技进步奖励的创新人才,3-5年内奖励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等额数值。鼓励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本科以上紧缺人才,委托猎头机构引进的,给予企业30%的猎头费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6万元。

16、鼓励企业育才。对我区自主申报入选国家顶尖人才的,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包括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留学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省留创项目、六大人才高峰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给予100%配套。对企业组织创新型产业人才进行境内外培训的,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设立人才科技申报专员,根据项目入选情况进行表彰,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奖励。

17支持柔性引才。对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教授、博士以挂职的形式与企业展开合作的,挂职期间,给予挂职教授、博士每月2000元综合津贴。对企事业单位以特聘专家(团队)等形式开展技术研发攻关、市场经营策划等合作的,每个合作(合同)期内给予专家(团队)交通费补贴,境外专家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国内专家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0.5万元。

18、鼓励社会引才。社会中介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与培训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参加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的,条件合适的作为引智工作站签约,并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引才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国家级创业、创新人才的,分别给予7万元、5万元奖励。推荐人才成功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人才(团队),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对引才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兑现奖励。

七、落实人才服务待遇

19、优化住房保障。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区内首购商品房可申请30万元购房补贴(市、区两级各15万元)及市相关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20、优化生活保障。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 

21、落实绿色通道。对高层次人才实行“一卡通”服务,凭卡享受医疗、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对区外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人才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凭人才本人及子女户籍、居住证明、子女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审核盖章,结合人才意愿及学校实际统筹安排入学。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八、统筹推进人才工作

22、优化领导机制。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部(人社局)、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局、人才科技局具体实施。组织部(人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才科技局围绕本意见,分别牵头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适时修订或出台创业启动资金、投融资、人才公寓、工作站、引才顾问、科技镇长团、休养考察等单项管理实施办法。

23、落实经费保障。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一般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预算原则按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编制。鼓励引进市、区两级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规模3-5亿元。创业启动资金规模3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鼓励企业按不低于销售额0.6%的标准设立人才发展资金。

24、强化目标考核。建立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联动机制,人才考核纳入机关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年终奖励挂钩。在驻外招商部门加挂人才工作站牌子,增加驻外人才工作站布点,赋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职能。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

25、加强项目服务。提高项目申报服务水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材料辅导、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申报和入选数等情况给予相应经费奖励;建立项目申报投后动态管理机制,引入社会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视项目数量每年给予10-30万项目投后管理服务费用。

26、强化精准对接。建设“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云”大数据平台,动态掌握人才家底,加强人才需求预测预警。绘制高层次人才地图,准确掌握各领域海内外领军人才分布,实时跟踪已落户人才及项目进展。

27、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本意见由区人才科技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推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开发党〔20187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简称“星湖人才引进计划”或“星湖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星湖人才引进计划”以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加快集聚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进产业发展、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重点引进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创业创新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

第四条  “星湖人才引进计划”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审定引才工作计划,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由区组织部(人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服务业发展局、人才科技局组成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由区组织部(人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服务业发展局、人才科技局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星湖人才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区纪工委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

第五条  “星湖人才引进计划”分自主创业类、企业创新类两大类。自主创业类主要面向来区创(领)办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企业创新类主要面向来区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自主创业类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创业人才(团队)来南通开发区创办的公司成立3年内,完成工商、税务、社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员工缴纳社保费。

(三)主要申请人应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实际到账的货币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且实际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

算,申报人在申报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 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

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除外)。

(四)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创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五)创办的企业应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第七条  企业创新类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

(二)申报人应为近3年到南通开发区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订正式引进手续,引进后能连续为所在企业服务3年以上;

(三)创新人才从到企业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1.5万元,且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优先支持全职创新人才;

(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顶尖人才、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第八条  已有创投机构投资,缴纳税收多、就业贡献大、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人才(团队)特别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区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适当放宽人才年龄、学历、来区时间等限制性条件约束。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采取集中评审、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复评、“一事一议”等多种途径遴选人才项目。

第十条  集中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一)申报。采用书面申报,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书,与各类证书、证明、合同、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扫描文件或数码照片)合订成册,由申报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区人才科技局。

(二)遴选。经资格初审、部门会审、技术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分、领导审核等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人选。 

1、资格初审。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人才科技局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人才科技局重点负责核实申请人才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以及相关业绩证明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区财政局重点负责审核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市场效益分析评估;区行政审批局重点负责审核企业资质、设立时间、申请人任职等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下轮程序。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回复申请人。

2、部门会审。各初审部门向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资格初审情况。视报名数量及资格初审情况,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答辩人员名单。

3、技术评审。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相关部门邀请5名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和投资专家,组织对人才项目进行现场询问、答辩及论证。主要对引进人才的个体素质、创新能力、拟实施项目先进性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技术评审。 

4、实地考察。根据技术评审意见,确定拟考察人选。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资助人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引进人才(团队)素质、项目基本情况、企业主体注册和研发投入情况、综合经济指标等。

5、综合评分。根据专家技术评审、现场考察情况,采用百分计分法综合打分,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6、领导审核。区人才科技局根据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将综合评分情况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三)公示。通过南通开发区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定名单。根据公示结果,发文确定资助对象。

(五)兑现资助。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签订《资助协议书》,同时函告项目引进部门,共同实施监督职责,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集中评审一般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星湖人才引进计划”申报表。 

(二)人才(团队)基本情况:包括人才(团队)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顶尖人才或2000 1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引进人才载体与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人才薪资证明、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离职证明。

(三)人才(团队)业绩情况:包括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所属权证明,在国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情况,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科技攻关项目等反映创新创业人才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创业人才(团队)在创办企业的任职证明,企业用工参加社保、企业缴纳税收证明。

(五)创业或创新计划书:包括事业描述、产品或服务、阶段目标、营销策略、竞争与风险分析、管理、团队技能与人事需求、财务需求与运用、成长与发展等。

申报表与其它所有相关材料合订成册。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大赛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遴选:

(一)申报。有意向来区落户且符合南通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人才(团队)或来通三年内在南通开发区进行科技研发的创新人才均可报名参赛。

(二)答辩。通过现场项目路演、专家提问等方式,评选专家组对初选项目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化成熟度进行打分,按总分排名决出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名誉奖项,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颁发特等奖。根据专家评分,提出创新创业大赛拟入围的建议人选。经大赛组委会审核通过,宣布大赛获奖名单。

(三)资格复审。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如落户,直接具备星湖计划现场考察评选资格。其他名誉奖项目如落户,提交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复审和筛选,复审通过可1年内保留星湖计划现场考察资格。

(四)后期资助。落户的大赛获奖项目,结合大赛技术评审和星湖计划现场考察,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资助金额。经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复评:打破“一评定终身”的评价模式,允许取得重大进展或关键突破的入选项目参加复评,复评流程按照

集中申报流程同步进行。5年内拥有1次复评机会,按较高等次兑现差额部分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突破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创业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经管委会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资助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10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或30-2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购房补贴等扶持。已享受省、市人才计划同一项目资助的,给予50%配套,从高但不重复支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4季度区人才科技局商财政局提出次年“星湖人才引进计划”资金预算草案,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按下列办法进行拨付和管理: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创业类项目资助资金一般按3:3:4比例分3期拨付,创新类项目资助资金一般按5:3:2比例分3期拨付。签订协议一月内,直接拨付第一期资助资金;完成第二期目标责任经考核合格后,拨付相应比例资助资金;完成第三期目标责任经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分期拨款时,除第一期外,剩余拨款由星湖计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资助协议书》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意见提出拨款安排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相应款项。如提前完成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等全部内容,通过考核验收的可一次性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三)“星湖人才引进计划”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研发和推进实施等用途。受资助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星湖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每年集中受理1-2次,由区人才科技局负责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南通开发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实施办法》     (通开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生活津贴

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开发党〔20187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引才留才力度,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现就落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生活津贴政策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包含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引进和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相当层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省“双创计划”、省“333”和市“江海英才”、市“226”的人才。

2、青年人才:包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的博士后;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为理工科类;南通开发区1+1+N”产业的企业,其引进的财经、法律等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可适当放宽)。

3、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符合南通开发区1+1+N”主导产业的企业,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公司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且每家不超过5个)。

二、生活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

1、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三年内给予每月7500元生活津贴(市补贴5000元,区配套2500元)。

2、引进和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相当层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6000元生活津贴(市补贴4000元,区配套2000元)。

3、入选省双创计划的,三年内给予每月4500元生活津贴(市补贴3000元,区配套1500元)。

4、入选市江海英才计划的,三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市补贴2000元,区配套1000元)。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月给予4000元的生活津贴(市级2000元,区配套2000元)。

6、对入选省333”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年分别给予6万、1.8万和3000元生活补助。对入选市226”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年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和3000元生活补助,已获得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生活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7、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

三、购房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在南通开发区内首购商品房自住的,给予225万元购房补贴(市补贴150万元,区配套75万元)。

2、国家顶尖人才、国家973”、“863”计划首席科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相当层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南通开发区内首购商品房自住的,给予150万元购房补贴(市补贴100万元,区配套50万元)。

3、入选省创新团队、双创计划的,在南通开发区内首购商品房自住的,给予45-90万元购房补贴(创业类市补贴60万元,区配套30万元;创新类市补贴30万元,区配套15万元)。

4、入选市江海英才计划的,在南通开发区内首购商品房自住的,给予30-60万元购房补贴(创业类市补贴40万元,区配套20万元;创新类市补贴20万元,区配套10万元)。

5、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南通开发区内首购商品房自住的,可申请15万元的购房补贴。

6、夫妻双方同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按其中一方标准的1.2倍执行。

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

符合南通开发区1+1+N”主导产业的企业,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公司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且每家不超过5个),3年内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5万元。

五、申报程序

1、部署申报。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部(人社局)、行政审批局、人才科技局、人才服务中心共同参与。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创业类领军类人才、青年人才申报,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

2、资格审查。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引才单位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行政审批局、人才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初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3、审核公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资金拨付

1、人才生活津贴、高管个税补贴资助期为3年,按年度进行拨付。如人才资助等次提升,可申请提高资助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获得提高资助标准所需条件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给予资助,已享受月份不再补贴差额。

2、购房补贴自享受生活津贴资助期满之日起,凭房产证或备案合同和发票,三年内分2次等额拨付(2次间隔为1年)。申请购房补贴具有房产证或者全款购房发票的,将购房补贴拨付至人才本人;具有购房首付发票和备案购房合同的,将购房补贴拨付至房产开发公司。购房补贴下拨前,须由人才本人与区受理审核部门、所在单位签订购房补贴协议书。

3、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已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人才不再享受生活津贴。受资助对象在享受补贴期间离职,中止资助。如离职后仍在南通开发区工作,到新单位工作后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申请延续资助,由所属审核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企业引进人才,须区外全职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在区内缴纳半年以上社保和个税。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税前,区属国有企业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二)同一人才项目入选不同层次的政府人才计划的,或同类别补贴满足以上多项发放标准的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可补足差额的原则享受配套扶持。

(三)本办法中的购房补贴主要针对区内优秀人才首次在南通开发区购买住宅用房,且在南通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无其他住宅用房。购买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不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待遇。

(四)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抵押转让(房贷抵押除外),若不足五年出售的,已享受购房补贴人才须退回其已享受的全部购房补贴。

(五)购房补贴如涉及到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人才个人承担。

(六)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资助资金专项检查。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工作调往区外的。

(七)人才所属单位要定期按要求向区受理审核部门汇报人才在岗在职情况。若出现人才在规定的服务期离职未能及时报告的,三年内该单位不列入享受住房保障的单位范围。

(八)申请对象必须签订承诺书。企业及受资助对象若有欺诈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取消相关企业今后申领区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

(九)本办法中涉及南通开发区配套的政策,可根据市财政拨付资金予以相应调整。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11日前来区的人才,适用《南通开发区紧缺人才引培实施办法》,按原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津贴。《南通开发区紧缺人才引培实施办法》于20211231日停止执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南通开发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开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8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经由南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报名或备案组织培训鉴定考试,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在职参保职工及企业;经由南通开发区人社部门组织,代表南通开发区参加相关技能大赛获得相应名次或荣誉的在职参保职工及企业;新获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称号的企业;符合南通开发区产业发展趋势而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单位或个人。企业须在南通开发区内注册并属地纳税。

第三条  对区内企业年度培训考核鉴定新增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分别按照2000元(单位1000元、个人1000元)、4000元(单位2000元、个人2000元)、6000元(单位3000元、个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职参保职工及区内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自费全额参加培训考核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同等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

第四条  区内企业中,凡获得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区内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南通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企业当期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企业当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市企业首席技师荣誉的人员,每年发放津贴1万元,期限为2年。

第六条  区内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市级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各类高技能人才荣誉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表彰的各类高技能人才荣誉的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年度内为南通开发区培养高级工及以上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统考)的区定点培训机构,给予当期高级工100元/人、技师200元/人、高级技师300元/人的培养奖励。

第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的职工,获得市级第一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三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一类大赛前6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同时给予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上述名次的所在单位,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20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首次引进符合南通开发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的技师、高级技师(所持职业资格证书须在南通开发区年度紧缺型职业工种名录之列),与引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并正常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人、6000元/人。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南通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内首次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对照本办法第五、六、七、九条获得相同类别荣誉、称号或竞赛名次的,与引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给予同级别同等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奖励金额为奖励企业标准的20%)。

第十二条  省外引进的高技能创新类人才到南通开发区企业就业并成功入选省双创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省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其中不少于20%给予个人)。省外引进高技能创新类人才的,应具备省双创人才高技能创新类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对上述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培养补助、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奖励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申报:高技能人才在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在南通开发区就业满一年后,本人直接、由企业统一或者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区人社局申请奖补;在市级以上技能比赛中获相关奖项的,凭获奖证书向区人社局申请奖补;领衔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被认定的,凭认定文件向区人社局申请奖补。

第十五条  受理:由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受理。需提供相关材料:由企业(培训机构)统一申请的,应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提供参培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对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赛相关奖项或领衔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被认定的,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认定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及表格详见每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经区人社局审核确定无误后,将拟奖补对象名单在管委会网站、南通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拨付。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列入区人才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奖补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截留奖补资金的,责令其改正,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奖补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1、通开发党〔2018〕76号 人才新政.doc

新“一个意见三个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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