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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22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考虑卫生职称改革政策平稳过渡和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今年申报条件仍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执行,从2023年起,将统一按照人社部〔20215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今年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根据苏职称办〔202229号文件有关要求,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12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331日。

(三)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有关要求,从2020年起,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机关流动人员、在站博士后,须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专业

2022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7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资格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28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非社区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考核的,合格标准为55分。2020年、2021年、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28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南京、无锡和在宁省直考点延期考试人员可先网上申报,待考试成绩公布后再进行资格审核。

四、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8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88号)要求,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及2022年部队转业、外省引进等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申报人员,可先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待按规定完成服务后单位方可聘任。

五、病案首页数据上传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有关要求,职称评审须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中将逐步运用上述指标,为保证数据抽取工作顺利进行,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于930日前将201911日以来的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省中医药服务智慧管理系统)。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其品德、能力、业绩表现和贡献直接作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均可作为评审材料。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二)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指在医、药、护、技、卫管5类岗位之间变动,或社区卫生岗位变动到非社区卫生岗位),在满足规定资历年限要求的基础上,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现岗位同级别资格,取得资格并聘任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具有多个低一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如果其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低一级资格已聘任满1年,可以正常申报。

(三)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本文件要求统一申报。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2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815日至99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99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论文、病案、专题报告、业务报告、护理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及附件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卫生健康委将对送审论文原始资料来源、病案等材料进行抽查。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单位公示(7天)

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后,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公示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确认审核(时间为815日至916日)

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确认。市级及以上单位申报人员到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人员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网上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可辨,并确认申报信息,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签名。经人社部门复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

申报人员确认时应提供以下原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3.现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或聘书(文);

4.业绩、成果、奖励等材料;

5.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6.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

7.继续教育证书,包括近5年内(2017-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至少5门);

8.其他提交的材料原件。

(四)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927日)

申报材料应经各市(区)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盖章通过后方可报送,各单位927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复审,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另行通知补充材料。

(五)省级终审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审核通过人员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高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不具备条件的申报人员提供网上填报的环境,并帮助解决在网上填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职称申报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切实做好202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

 

附件: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一览表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819

 


 

 

 

 

 

 

 

 

 

 

 

附件

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一览表

序号

申报专业

执业类别


序号

申报专业

执业

类别

1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临床


6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


2

呼吸内科

临床


66

中医内科

中医

3

消化内科

临床


67

中医外科

中医

4

肾内科

临床


68

中医妇科

中医

5

神经内科(脑电诊断)

临床


69

中医儿科

中医

6

内分泌

临床


70

中医眼科

中医

7

血液病

临床


71

中医骨伤科

中医

8

传染病

临床


72

针灸科

中医

9

风湿病

临床


73

中医耳鼻喉科

中医

10

普通外科

临床


74

中医皮肤科

中医

11

骨外科

临床


75

中医肛肠科

中医

12

胸心外科

临床


76

推拿科

中医

13

神经外科

临床


77

中药学


14

泌尿外科

临床


78

职业卫生

公卫

15

烧伤外科

临床


79

环境卫生

公卫

16

整形外科

临床


80

营养与食品卫生

公卫

17

小儿外科

临床


81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公卫

18

妇产科

临床


82

放射卫生

公卫

19

小儿内科

临床


83

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20

口腔内科

口腔


84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21

口腔颌面外科

口腔


85

寄生虫病控制

公卫

22

口腔修复

口腔


86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公卫

23

口腔正畸

口腔


87

卫生毒理

公卫

24

眼科

临床


88

妇女保健

临床

公卫

25

耳鼻喉(头颈外科)

临床


89

儿童保健

临床

公卫

26

皮肤与性病

临床


90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27

肿瘤内科

临床


91

理化检验技术(技)


28

肿瘤外科

临床


92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29

放射肿瘤治疗学

临床


93

病案信息技术(技)


30

急诊医学

临床


94

口腔医学技术(技)


31

麻醉学

临床


95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技)


32

病理学

临床


96

地方病控制

公卫

33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

临床


97

心电图技术


34

核医学

临床


98

脑电图技术


35

超声医学

临床


99

消毒技术(技)


36

康复医学

临床


100

输血技术(技)


3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临床


101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中医

3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临床


102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中医

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临床


103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中医

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临床


104

中西医结合妇科

中医

4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临床


105

中西医结合儿科

中医

42

临床营养

临床


106

介入治疗

临床

43

医院药学



107

重症医学

临床

44

护理学

护士


108

危重症护理

护士

45

内科护理

护士


109

疼痛学

临床

46

外科护理

护士


110

院前急救

临床

47

妇产科护理

护士


111

医院感染

临床、中医

口腔、公卫

48

儿科护理

护士


112

营养技术(技)


49

病理学技术(技)



113

社区内科

临床

50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



114

社区外科

临床

51

核医学技术(技)



115

社区妇产科

临床

52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



116

社区儿科

临床

53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



117

社区麻醉

临床

54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



118

社区(超声、放射、心电)诊断

临床

55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



119

社区中医

中医

56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



120

社区口腔

口腔

57

卫生管理



121

社区预防保健

公卫

58

普通内科

临床


122

社区药学


59

结核病

临床


123

社区中药学


60

老年医学

临床


124

社区护理

护士

61

职业病

临床


125

社区医疗技术(技)


62

计划生育

临床


126

社区全科

临床

63

精神病

临床


127

社区中医全科

中医

64

全科医学

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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