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归雁”人才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对象条件
1.补贴对象。35 周岁以下镇江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条件。2022 年1 月起,回镇首次成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稳定经营6 个月以上,依法缴费纳税,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
二、补贴标准
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 元。
三、申办流程
1.申请。补贴对象登录江苏省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申请,也可向创业主体税务登记地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以及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完税证明、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身份证号码前4 位非“3211”开头的镇江籍生源需另提供镇江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2.审核。人社经办机构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按月汇总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于次月按规定拨付给补贴对象。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4 年。
2.本细则所称镇江籍指本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前4 位为“3211”)或初、高中毕业学校在镇江。
3.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创业补贴政策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21〕22 号、镇财社〔2021〕63 号)的补贴对象(即在校及毕业2 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所需资金仍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补贴对象所需差额资金从市区各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年初预拨+次年结算”方式给予补助。
4.申请补贴时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均不予享受。存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创业补贴的,按规定进行处置和追责。
5.自注册登记起3 年内未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6.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的,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享受待遇。
7.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市区“归雁”人才创业社保补贴
实施细则
一、对象条件
1.补贴对象。毕业5 年内回镇初次创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的镇江籍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自2022 年1 月起,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稳定经营6 个月以上,首次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标准期限
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 元、8000元、12000 元、15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社保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保费用,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当年享受月数不足1 年的,按月平均核算补贴资金。
三、申报程序
“归雁”人才创业社保补贴实行“自主申报、先缴后补”。
1.个人申请。个人可在每年的1-2 月期间,向单位税务登记地人社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身份证号码前4 位非“3211”开头的镇江籍生源需另提供镇江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2.受理审核。各级人社经办部门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3.资金发放。补贴采取按年发放模式进行,每年3 月份发放上一年度补贴资金,资金拔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四、其他事项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本细则所称镇江籍指本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前4 位为“3211”)或初、高中毕业学校在镇江。
3.本补贴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不同时享受,与“归雁”人才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4.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的,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享受待遇。
5.申请人自创业注册登记起3 年内未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6.申请人在享受补贴期间存在单位停止经营、社会保险欠费等情况的,终止创业社保补贴享受资格,停发补贴资金。
7.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本细则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4 年。适用对象为2022 年1 月1 日后来镇江市市区就业(2022 年1 月1 日前在镇江市区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镇江籍毕业生。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市区“归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奖补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2022 年1 月1 日起,市区企业新引进的镇江籍正高级、高级、35 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35 周岁以下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
二、申报条件
1.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劳动合同6 个月以上;
2.引进的人才来镇前2 年内在本市无社保缴费记录。
三、奖补标准
1.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个人3000 元、5000 元、8000 元一次性奖补;
2.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个人2000 元、3000 元、5000 元一次性奖补。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登录镇江智慧人社- 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申报上季度人才引进奖补,上传身份证、劳动合同、资格证明材料(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承诺函等。其中,中级职称、高级工人员身份证号码前4 位非“3211”开头的镇江籍生源,需另提供镇江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申报时,人才的养老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3.公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发放至人才个人社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本细则所称镇江籍指本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前4 位为“3211”)或初、高中毕业学校在镇江。
3.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4.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6.引进的人才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奖补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
7.同时符合《镇江市市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引育奖励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的人才,不重复享受奖补。
8.本细则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4 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市区“归雁”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市区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非法人合伙组织。
二、申报对象
1.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的镇江籍毕业生;
2.毕业5 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如2017 年4-6月毕业,符合申报的最迟时间为2022 年7 月)且在2022 年1 月1 日后回市区单位就业(2022 年1 月1 日前在市区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600 元、1000 元、1500 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 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按季度统一申报,于每季度首月登录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
申报上季度新增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申报时需上传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大学毕业证书、承诺函等。身份证号码前4 位非“3211”开头的镇江籍生源,需另提供镇江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在市区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的或从辖市流动到市区单位的,应在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6 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单位处于缴纳状态,生活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 年。
2.审核。由单位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发放。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2.本细则所称镇江籍指本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前4 位为“3211”)或初、高中毕业学校在镇江。
3.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4.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6.本政策与大学生“聚镇”计划生活补贴政策按照先后原则不重复享受,与镇江市其他地区同类型补贴不重复享受。
7.本细则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4 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市区“归雁”人才购房补贴
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范围依法在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下同)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非法人合伙组织。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的镇江籍毕业生;
2.2022 年1 月1 日(含当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含当日)初次来镇就业(2022 年1 月1 日前在市区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所购房屋要求
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首套自住商品住房。“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为“购置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商品住房前(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市区范围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和有效的商品房网签记录,根据规划用途判断属于住宅”;
(二)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购房合同网签时间在2022 年1 月1 日(含当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含当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为初次来镇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4 年内;
(四)房屋位于市区范围(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五)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姓名。
三、补贴标准
镇江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市区企业就业,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 万元;镇江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在市区企业就业,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 万元。
四、申领审核
(一)申报
购房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于每年8 月至9 月登陆“镇合意”手机APP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人才本人身份证、房屋网签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卡等材料。身份证号码前4 位非“3211”开头的镇江籍生源需另提供镇江市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二)初审
1.市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在获取交易主管部门授权后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交易情况,主要内容为核实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和不动产权权利人是否一致、首次登记情况(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认定首套房、核实房屋网签时间;
2.市税务部门负责对所购房屋《契税完税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缴纳契税情况、契税计税价格、房屋价格份额及申报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
3.市人社部门审核人才条件、市区范围内工作起止时间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各部门初审后,市住建部门根据初审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镇合意”手机APP告知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镇合意”手机APP通知申请单位到人才一站式窗口填写提交相关表格,“镇合意”手机APP上传人才本人社会保障卡,完成收件受理。
(三)会审
市人才办、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根据申报材料联合会审,确定人才的补贴金额,并明确申报单位领取补贴人才归属区,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人才归属区统筹市区两级资金。同时,对续发购房补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将补贴金额汇入申请单位提供的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次年6月。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所称镇江籍指本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前4 位为“3211”)或初、高中毕业学校在镇江。
(二)申请购房补贴需符合先来镇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时间要求。
(三)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包括人才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住房。
(四)补贴金额按照人才购买房屋价格份额的规定比例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细则规定的同类人才补贴限额。房屋价格份额按以下原则确定:补贴申请人所购房屋首次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全额核算;首次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申请人个人产权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首次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平均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
(五)购房补贴在领取不动产权证申报审核通过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5年发放完毕,次年发放前需对续发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六)购房补贴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在6 个月内与市区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将停止续发补贴。
(七)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八)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停止继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