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事业单位为无锡市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无锡市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人员调入或调出。人员调入需根据编制计划、岗位空缺、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控制,科学配置,确保程序规范、人岗相适。
第四条 无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
第二章 人员调动类型
第五条 人员调动类型一般分为:顺向调动、同向调动、逆向调动以及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
第六条 顺向调动是指人员从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调入各类事业单位、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补助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七条 同向调动是指人员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调入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八条 逆向调动是指人员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九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是指符合国家或我省有关政策文件条件安置到各类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转业士官、优秀退役运动员;驻锡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原在事业单位的军人配偶或转业来锡军人随迁配偶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十条 上级任命人员是指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除公开招聘以外,上级部门确需采取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涉密岗位人员是指无锡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经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聘用到事业单位涉密岗位上的人员。
第三章 人员调动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调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须有空余编制(职数)且当年度有自然减员。
第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备聘用岗位能力素质;
(三)应符合顺向调动或同向调动要求;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五)符合有关回避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市外夫妻分居人员除符合调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入方配偶为无锡市户籍且在无锡市工作;
(二)结婚满三年以上;
(三)调入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照顾父母人员除符合调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父母均为无锡市户籍且常住无锡市;
(二)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年满五十五周岁或父母至少一方生活不能自理;
(三)调入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从无锡市外调入工作人员除应具备调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四)属于社会事业领域内急需以及紧缺专业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五)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或随调配偶到市属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调入条件。
第十七条 驻锡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或转业来锡军人随迁配偶等需安置到市属事业单位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外,还须符合调入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上级任命人员及涉密人员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调动应依据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人员、涉密人员等原因可逆向调入人员外,应从严控制人员逆向流动。上级任命人员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符合调入基本条件前提下,应严格控制从本市非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及在处分期内的;
(三)不符合聘用岗位聘用条件的;
(四)因“管办分离”或“管养分离”等事业单位改革原因保留事业性质人员;
(五)其他有规定不宜调动的。
第四章 人员调动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动动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明确选聘条件,提出用人需求;
(二)用编申请:用人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
(三)人员考察:经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需征得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与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对拟调入人员实施考察,必须认真审查拟调入人员的“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工作经历、学历;个人身份)”相关资料,考察其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
(四)讨论决定: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人员考察情况讨论决定后,向市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呈报人员调动审批材料;
(五)资格审核:市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呈报材料,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六)调动公示:经审核批准后,拟调入人员的调动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办理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调动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拟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岗位聘用、入编、户口等有关转移手续。
第五章 人员调动审核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申请或报告;
(二)市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意见;
(三)调出单位出具的拟调入人员两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外市、无锡市(县)区、驻锡部属省单位人员调入我市市属事业单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拟调出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身份性质证明材料;
(二)拟调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材料复印件;
(三)调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员商调函;经研究同意调动后也可由市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出具此函。
第二十六条 解决夫妻分居人员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照顾父母人员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需出具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如父母双方或一方生活不能自理的,需出具无锡二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人员调动要求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属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认真了解并核实拟调动人员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调动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调动所需的相关材料,如有伪造的,不得调动,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聘用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调出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应经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过程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等问题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江阴、宜兴两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如与国家或我省新出台的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政策不一致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涉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