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县)区公安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人才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17〕159号)精神,现就优化人才引进相关手续通知如下:
一、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接收落户手续。
(一)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对于毕业生毕业或就业前签订的就业协议,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办理备案及审核手续。
(二)取消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招收的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录用)手续。毕业生无需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以及劳动合同到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报到证上也不再加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印章。
(三)简化毕业生档案接收手续。已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报,上传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完成网上协议签订后,上网自助打印毕业生接收函,凭接收函至毕业院校将档案转至用人单位所属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需将户口迁入本市的毕业生,应在办理完就业登记(录用)手续后,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报,上传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经核对通过的,可凭本人身份证至就近的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通过第三代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落户联系单,持落户联系单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简化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手续。对于报到证已开至本市的毕业生如未在本市就业,需到异地就业的,原则上应按毕业院校就业部门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改派手续。为方便毕业生办理异地就业,毕业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网上协议后,上网自助打印改派证明。
二、优化其他人才档案转接及落户手续。
(一)简化档案转接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通过网上提交档案转接申请,经所属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对通过后,上网自助打印调档函,将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所属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或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被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本市市区创业,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优化户口转入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需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由所在单位通过网上提交户口转入申请,经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对通过后,申请人可至就近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通过第三代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落户联系单,持落户联系单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被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本市市区创业,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2、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被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本市市区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
3、具有中专学历,被我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本市市区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
4、区属事业单位录用的进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录用规定执行。
(三)优化申请要件提供。申请人由调入单位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申报,上传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区属事业单位录用的进编人员需要落户的,同时提供录取通知书或调动审批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党政机关公开招录(调动)的工作人员、各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调动)的工作人员、高级技工等其他相关人员的引进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