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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和考核形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锡人社函〔2021〕57号
发布日期:2022-09-07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优化技能评价供给,激发技能评价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2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明确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和考核形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加快构建以常规考核模式为基础,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为重点,以规范和活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体系,为推动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赋能助力。

二、一般情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主体可分为经备案的央企和省属企业驻锡单位、各地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相关社会组织等,其评价对象、申报条件和考核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分类规范如下:

(一)第三方评价主体面向社会服务

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主体(包括技工院校、协会学会、社会组织等)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面向培训学员、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主体必须严格实施常规考核模式,即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严格遵循逐级晋升原则,严格实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实操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形式,对技师及以上等级还应组织综合评审。

(二)用人单位评价主体面向职工服务

经备案的用人单位(包括央企和省属企业驻锡单位、各地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暂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可使用经省人社部门审定的行业评价规范或市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岗位评价规范作为评价依据。用人单位评价主体面向职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报考条件和考核形式上不拘泥于常规考核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执行职业技能标准和考核命题上结合岗位生产经营实际自主评价职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并可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考核方式。

(三)院校评价主体面向学生服务

经备案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尚无国标的可依据行业评价规范),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职院校评价主体原则上采用常规考核模式。支持技职院校培养复合型后备技能人才,鼓励一生多证、一专多能,技职院校学生可立足提升综合技能、提高就业适应面,修学主体专业外相关专业、相关课程,并申报相应职业的技能等级认定。技职院校学生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时间可从毕业学年放宽提前至不超过一个学期。

三、破格情形

(一)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破格的情形

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人社部门发文认定并公布的培训项目,作为项目参与方的已备案评价主体以及第三方评价主体均可受理培训后学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培养培训计划备案时明确的口径执行。

(二)技职院校学生中级工及以下理论免考的情形

对技职院校所设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其学生参加本专业中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并经第三方评价主体认可后,可用专业主体课程理论成绩换算为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三)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创新评价模式的情形

对经备案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的专业,可采用过程化模块化的考核模式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评价方案由已备案评价主体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情形

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证书的,可在第三方评价机构破格申报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免考理论知识考试科目。

(五)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情形

对市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和在市人社部门进行技术备案的市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报条件以大赛文件确定的选手参赛条件为准。选手参赛年龄一般不得低于16周岁。

(六)中小微企业委托龙头企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情形

中小微企业可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形式,由已备案龙头企业为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负责评价的龙头企业应将委托协议、受托企业相应的制度文件、公示材料作为当批次考试资料存档备查。

(七)免试核发证书的情形

1.获评技术能手荣誉核发证书。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证书的在职职工,可向已备案评价主体申报,免试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得无锡市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证书的在职职工,可向已备案评价主体申报,免试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得市(县)、区级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证书的在职职工,可向已备案评价主体申报,免试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核发证书。国(境)外技能证书由第三方评价主体参考省文件精神,自行确定办理口径。

3.一试双证项目核发证书。ATA考试等原人社部门认可的一试双证项目,第三方评价主体可延续原有做法组织实施,或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确认后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涉及申报条件破格和考核形式创新的,已备案评价主体可参照本文件确定的口径执行,也可根据自身评价质量管控要求,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的操作口径。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以最新的文件口径为准。

 

附件:无锡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和考核形式汇总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514


 

附件

无锡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和考核形式汇总表

 

一、一般情形

序号

评价机构

评价对象

申报条件

考核形式

备注

1

技工院校、协会学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价主体

培训学员、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

严格实施常规考核模式,理论知识考试、技能实操考核相结合


2

央企和省属企业驻锡单位、各地企业等用人单位评价主体

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可结合企业实际调整

不拘泥于常规考核模式,考核形式可灵活自主选择


3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院校评价主体

本校学生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

原则上采用常规考核模式,理论知识考试、技能实操考核相结合;本专业相应中级工及以下等级可申请理论免考


 

二、允许破格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条件

允许破格的具体内容

1

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

经人社部门发文认定并公布的培训项目,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

作为项目参与方的已备案评价主体以及第三方评价主体均可受理培训后学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培养培训计划备案时明确的口径执行。

2

技职院校学生中级工及以下理论免考

对技职院校所设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其学生参加本专业中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并经第三方评价主体认可后

可用专业主体课程理论成绩换算为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3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创新评价模式

对经备案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的专业

可采用过程化模块化的考核模式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评价方案由已备案评价主体审定后组织实施。

4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证书的

可在第三方评价机构破格申报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免考理论知识考试科目。

5

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

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报条件以大赛组委会文件确定的选手参赛条件为准。一般而言,选手参赛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

在市人社部门进行技术备案的市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

6

中小微企业委托龙头企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中小微企业尚未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

中小微企业可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形式,由已备案龙头企业为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

7

免试核发证书的情形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证书的在职职工

可向已备案评价主体申报,免试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获得“无锡市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证书的在职职工

可向已备案评价主体申报,免试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获得市(县)、区级技术能手称号但尚未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证书的在职职工

可向已备案评价主体申报,免试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已取得国(境)外技能证书的

由第三方评价主体参考省文件精神,自行确定办理口径。

ATA考试等原人社部门认可的一试双证项目

第三方评价主体可延续原有做法组织实施,或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确认后实施。

注:已备案评价主体可参照上述口径执行,也可根据自身评价质量管控要求,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的操作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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