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社发〔2021〕34号、镇财社〔2021〕78号(租房补贴).pdf
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依法在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 江高新区,下同)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对象
1.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 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市委办、市 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职 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 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2. 毕业 2 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如 2020 年 4-6 月毕业, 符合申报的最迟时间为 2022 年 7 月)来市区企业就业;
3.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市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4. 无住房且实际租房。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 600 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 人每月 800 元,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 补贴期限 不超过 3 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四、申报及发放程序
1. 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登录 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 ), 申报上季度新增毕业生的租房补贴,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申 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 (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 供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等。在市区范 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并办理停保手续 6 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企业重新申报,申报 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 审核。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 发放。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 社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 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 担。
2.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 申报时被列入“失信 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不可为其 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 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3.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镇兴”行动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 放情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5. 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与《关于印发市区引 进高校毕业生政策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117 号 镇财社〔2018〕198 号)中《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 贴实施细则》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 本细则有效期 5 年,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