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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

镇人社发〔2021〕34号、镇财社〔2021〕78号(租房补贴).pdf

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申报范围

在市区(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 高新区,下同)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的各类企业。

申报对象

1.  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 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市委办、市 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院校(含技工院校)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2毕业 2 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如 2020 4-6 毕业, 符合申报的最迟时间为 2022 7 月)来市区企业就业;

3.  签订 1 年以劳动合同,并在市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企 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4.  无住房且实际租房。

三、补贴标准和期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 (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 600 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 每月 800 元,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 1000 元, 补贴期限 不超过 3 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登录 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 ) 申报上季度新增毕业生的租房补贴,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申 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 (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 供职业资格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等。在市区范 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应在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并办理停保手续 6 个月内,由新录用参保企业重新申报,申报 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  审核。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3.  发放。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毕业生本人 会保障卡。

五、其他事项

1.  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

2.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 申报时被列入 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不可为其 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 应停止继续发放。

3.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补贴外,一并取消其人才镇兴行动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 追究责任。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发 况开展双随机抽检。

5本细则自 2021 1 1 日起执行, 与《关于印发市区引 进高毕业生政策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117 号 镇财社〔2018198 号)中《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租房 贴实细则》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  则有效期 5 年,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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