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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江苏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化服务规范》(苏人社函〔202111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3.《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1716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附件3

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镇江市小微企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初次核定时间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准。

三、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在纳税申报所属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线下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供《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在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补贴发放。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按月核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数据,按季汇总发放补贴。发放前,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录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四、补贴规则

(一)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小微企业应在录用高校毕业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享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仍有社会保险欠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20号、镇财社发〔2018196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补贴申请月份:        

单位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移动电话


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


本次申请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人数

      共申请享受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人。

本单位承诺,已向吸纳高校毕业生宣传了我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告知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实行合并计算,所填写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补贴申请月份: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

合同起止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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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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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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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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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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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江苏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化服务规范》(苏人社函〔202111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镇江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3.《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1716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附件3

镇江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镇江市小微企业。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初次核定时间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最早申领时间为准。

三、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通过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在纳税申报所属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线下进行申报,申请时需提供《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单位银行账户信息、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在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补贴发放。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按月核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数据,按季汇总发放补贴。发放前,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录用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含身份证号,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四、补贴规则

(一)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小微企业应在录用高校毕业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享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时仍有社会保险欠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政策。

(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8120号、镇财社发〔2018196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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