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重要门类,对促进社会化就业、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工作十大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人保就〔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为根本,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重点,做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以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强区、建设产业科创主阵地为目标,提升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水平,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拓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新集群,建成“1+N”产业园发展格局,营造产业发展优质生态。引进培育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型人力资源企业,到2025年,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营业收入突破300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营收倍增工程,做大产业发展规模
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拓展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区人才广场至狮山商务创新区,支持各功能区开展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公司开展拓展载体、提升功能、完善配套等项目建设,建设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体系。(责任部门:人社局、各功能区)
2.推进产业发展专业化运营。支持区级专业化运营公司发展,苏州高新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筹推进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体化运营,打造专业化招商及服务团队,引进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产业发展集聚,实现产业发展营收倍增。(责任部门:苏高新集团、各功能区)
3.鼓励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功能区、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公司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对引进的重点机构(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奖励,对参与引进机构(项目)的产业园运营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招引奖励。(责任部门:苏高新集团、各功能区、人社局)
4.培育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遴选一批品牌亮、业态新、营收规模大及引领区域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发展综合情况,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经济发展起到稳定性作用的龙头机构、上年度营收增长超过50%的机构或总部在高新区的机构,可给予“一事一议”奖励。(责任部门:人社局、各功能区、苏高新集团)
(二)加大集聚创新扶持,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5.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房租补贴。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根据入驻机构的营收规模、品牌、业态等情况,自行制定对入驻机构的房租优惠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产业园内为机构、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的配套机构,可减免一定面积的房租及物业费。对已入驻产业园核心区载体人才广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机构营收规模、品牌、业态等给予一定金额的房租补贴。对新入驻全区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自入驻时间起,给予连续三年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责任部门:人社局、各功能区、苏高新集团)
6.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产品研发、服务标准开发、业务转型、开拓海外业务等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评比,给予获评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人社局)
7.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及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部门:科创局)
8.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遴选具备上市条件、总部在高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对一制定培育和扶持方案。对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指导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区级、市级总部企业并按相应政策给予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经发委)
(三)营造优质成长生态,打造产业发展高地
9.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管、技术骨干等团队核心成员,安排专人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协调解决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租房等需求。实施“狮山之星”培育计划,培育行业发展领军人才。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管或技术骨干人员成长发展,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才奖励,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苏高新集团)
10.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推广。依托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交易市场,定期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协同发展对接机制,助力机构跨区域开拓市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在高新区举办各类行业峰会、特色论坛、产品推介、教育培训、行业调研、媒体推广、会展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责任部门:人社局、苏高新集团)
11.拓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金融投放力度。开发符合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金融”产品,充分发挥“高新贷”“小微贷”等金融产品支持作用,鼓励“政、银、担”三方合作共担风险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区域金融机构和相关载体举办专场融资路演对接会,搭建高质量融资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苏高新集团、苏高新金控)
12.实行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对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用于数字化转型研发的投入,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责任部门:税务局、科创局)
13.加强产业发展前沿探索与研究。建设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家智库,开展行业发展基础性、理论性、战略性研究和指导。打造“精睿论坛”品牌,鼓励交流创新理念,发布创新技术和产品。成立科技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盟,推动联盟企业技术及业务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带动引进更多上下游关联企业,持续优化产业生态,完善人力资源数字化、科技化服务产业链。(责任部门:人社局、科创局、苏高新集团)
(四)构建协同发展格局,彰显产业发展效能
14.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引进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苏州高新区产业创新集群招才引智工作站,服务区内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后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年度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招才引智,按相应政策给予引才奖励。(责任部门:人社局、人才办)
15.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增量人力资源供给。建立人力资源供给联盟,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赴外合作对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规模输送劳动力,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人社局)
16.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各类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产业园运营公司或机构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建设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给予基地建设一次性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或参与承办专题性竞赛。(责任部门:人社局)
17.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收、税收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收、净服务收入等统计数据监测。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发展数据调查、统计、分析。(责任部门:人社局、党政办(大数据局)、税务局、统计局、经发委、苏高新集团)
四、附则
18.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动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重要规划,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要工作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协调推进重要事项会办执行。人社局、国资办等部门负责对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补助经费,其中“一事一议”事项奖励资金、房租补贴由区财政与各功能区进行财力结算,结算比例原则上为1:1。
19.本政策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及其他提供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的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依法诚信经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苏州市等上级政策如有重复(除第4条人力资源服务骨干机构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文件中涉及其它政策条款的,按该政策最新文件执行。
2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83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