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委人才办、科技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
根据《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5 号),现就组织申报 2022 年度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 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指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人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个税及社保满一年),2021 自然年度内工资薪金收入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两类情形之一的,可申报本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省“333 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苏州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各类领军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人才名录详见附件 1);
(二)对推动地方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金融企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高管和技术骨干。分为市级下达和各地自行认定两部分。市级下达部分由科技、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奖励规则(奖励规则详见附件2);各地自行认定部分,可根据各地产业发展情况,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奖励规则。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市委,各县级市、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
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 12 月 5 日
(二)申报方式
申报工作按照单位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由各地人才办牵头,科技、人社、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登录“姑苏人才总入口”(http://www.rcsz.gov.cn),进入“人才计划一网申报—配套举措—人才激励”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申报页面,按要求完整填报单位及人员信息,并按提示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系统填报时,申请人姓名须与身份证件保持一致);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法人的无须提供);
4.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须提供人才在 2021 自然年度内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申报单位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申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薪收入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app 工资薪金收入凭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份→选择工资薪金这一类别,提供每月详细截图,并统一按时间顺序制作为一张PDF文档)。
5.连续从业满一年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至少从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时间段内连续缴纳社保证明及完税证明;
6.申请人在苏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的发票(发票金额不少于当年度申报奖励金额);
7.人才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申报对象类别一提供);
8.单位高企证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证明等(申报对象类别二提供)。
已获 2021 年度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计划的人员,且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本年度再次申报可简化提供附件材料,只需上传连续从业满一年证明材料、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在申报系统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原件。
三、审核流程
1.各地初审:2022 年 11 月 18 日~12 月 8 日
按照属地化(单位注册地)原则,由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单位资质、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薪酬等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及现场查验,重点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与系统所填信息的匹配度。其中,领军及以上人才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市级下达的科技类、金融类企业人才,分别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各地自行认定部分,可根据各地产业发展情况,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奖励规则,规则须于 11 月 25 日前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申报方法同科技类、金融类人才。网上初审及现场查验均完整无误后,方可在系统中点击“通过”。
2.市级复审:2022 年 12 月 8 日~12 月 30 日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对象类别分别负责网上核准。其中,申报单位资质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核准,须于 12 月 14 日前完成;申请人资质统一由市人社局复审。核准无误后,由市人社局核准奖励金额,形成建议奖励名单。
3.认定发文:建议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奖励标准
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年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具体由各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且不超过其在苏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的总额。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人。
五、其他事项
1.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以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地为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明确分工,严格审核。
2.奖励名单确认后,各地应于 2023 年 6 月前先行兑现奖励,再由各地与市级财政结算。奖励资金通过所在单位划转至人才本人。市辖区所涉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部分按人才贡献所形成的市级财力结算。县级市自行承担奖励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奖励经费结算及奖励资金监督审计在市财政局指导下进行。
3.该计划与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人每 年可视情况在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苏 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中选择其中之 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不能申报多项政策。往年已享受《江苏省 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 号) 、《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0〕8 号) 等相关针对性奖励的人才,须在本年度奖励总额中做相应扣除。
4.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全市征信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资金外,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各县级市、区要做好人才不良信用信息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苏州市人社局备档。
5.本《通知》为定向发布,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操作指导口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申报受理通知。
附件:1.适用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的人才(第一类)名录
2.科技类、金融类人才奖励规则
附件 1
适用优秀人才贡献奖励的人才(第一类)名录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等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即成员 Member 或高级成员 Fellow);
5.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1)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2)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3)创业人才项目入选者(4)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5)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6)青年项目入选者;
6.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1)杰出人才(2)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3)青年拔尖人才;
7.长江学者奖励计划:(1)特聘教授(2)青年学者;
8.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9.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1)学术帅才(2)技术英才(3)青年俊才;
10.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1)创业类人才(2)企业创新类人才(3)高校创新类人才(4)科研院所创新类人才(5) 卫生创新人才(5)文化创新人才(6)高技能创新人才;
11.省“333 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1)中青年首席科学家(2)中青年领军人才;
12.苏州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13.入选姑苏人才计划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1)创业领军人才(2)创新领军人才(3)重大创新团队的领军人才(4) 文化产业领军人才(5)姑苏教育名家(6)卫生领军人才(7)旅游领军人才(8)高技能领军人才(9)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附件 2
科技类、金融类人才奖励规则
经商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依据企业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名额,奖励名额分配原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单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段:
100≤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的,给予 1 个名额;
500 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 万元,给予 2 个名额;
1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5000 万元,给予 4 个名额; 企业所得税≥5000 万元,给予 6 个名额。
2.金融人才。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按照上一年 度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度排名前 26 位的金融机构,有资格享受本政策。
金融机构:
排名前 9 位的机构,给予 5 个名额;
排名 10~18 位的机构,给予 3 个名额;
排名 19~26 位的机构,给予 2 个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