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关心有关女职工生育假期延长等问题。经会商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汇编成以下问答。
1、我市女职工当前生育产假可以享受多少天?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自2022年2月10日《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尚在原规定产假期内(128天)的女职工,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158天;女职工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2、男职工护理假多少天?
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3、夫妻双方有多少天育儿假?生育多胞胎的有多少天?
答:自2022年2月10日《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其每年的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4、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是多少天?
答:自2022年2月10日《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5、在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其工资?
答: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企业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6、《实施方案》施行后,企业如何加强各类假期的制度管理?
答:《实施方案》施行后,企业要切实履行民主程序,积极完善有关假期的规章制度;具体执行中要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假期使用方式,为职工生育提供便利,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7、如何维护职工生育假期的合法权益?
答:当职工因生育假期等权益发生争议时,鼓励职工优先通过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与企业协商解决;可以拨打12333热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8、国家法定休假日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问答中有关国家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上述问答内容,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月20日下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谭颖前往省人民医院走访慰问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肝脏外科专家王学浩教授。
谭颖主任代表省卫生健康委向王学浩院士致以新春的祝福,对其多年来在临床和科研创新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叮嘱医院负责同志关心好院士专家的工作生活,提供周到服务保障。同时,也对省人民医院在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中勇挑大梁、担当作为表示衷心感谢,并向全体医务人员送上新年的祝福。走访座谈中,谭颖主任还就高水平医院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等认真听取王院士意见建议。
王学浩院士对省卫生健康委的关心和慰问表示感谢,高度评价全省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绩,并就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特色优势专科提出意见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金宏及有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慰问。省人民医院领导丁强、刘云、占伊扬等参加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