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21〕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人事厅2006年10月印发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x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