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人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服务对象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
2、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
3、纳税记录良好;
4、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在重点高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招生录取高校)内任职的;
(3)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4)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内任职的。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受理时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3、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4、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证明开具和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5、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即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享受同等待遇满4年的证明。
6、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上有相关任职单位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对符合现行规定免办该类证件的,须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7、单位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
8、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联合年检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且与申请人任职时间相对应。
11、个人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可以是申请人本人提交的规定年限内的税单凭证,也可以是由当地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该人纳税记录良好或已足额纳税的结论性证明。
12、相关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13、外籍华人需提交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14、其他:
(1)任职单位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2)任职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任职单位是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4)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
(5)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产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备注
外籍华人需提交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特殊人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服务对象
特殊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受理时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2、推荐函复印件。国务院所属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公安部出具的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所作贡献、突出才能等。
3、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指国家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的奖励证明,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如推荐函中已有详细说明,可不另行提供。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永久居留。
服务对象
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申请材料
1、配偶:
(1)申请表(受理时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国民政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国外婚姻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或认证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婚姻缔结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存续的证明。
(3)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证明开具和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5)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6)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7)相关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2、子女:
(1)申请表(受理时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形式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或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要提交收养证明。
(3)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备注
外籍华人须提交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一)
服务对象
1、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2、符合《江苏省移民出入境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人;
3、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简历(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在华就业情况、境内外家庭成员情况等,外籍华人须详细说明其原籍、出境时间、出境时持用证件情况、境外定居情况、加入外籍经过等)。
2、申请表(正式受理时本人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3、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4、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指国家主管部门为申请人颁发的奖励证明,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如推荐函中已有详细说明,可不另行提供。
5、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
备注
外籍华人须提交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二)
服务对象
1、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4年,且连续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满6个月;
2、近4年每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江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注:2018年度江苏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约为8.5万元人民币)的六倍;
3、近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
4、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境内外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简历(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在华就业情况、境内外家庭成员情况等,外籍华人须详细说明其原籍、出境时间、出境时持用证件情况、境外定居情况、加入外籍经过等)。
2、申请表(正式受理时本人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3、由现任职单位出具的单位推荐函。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上相关任职单位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5、单位登记证明及年检证明复印件。若为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或网上备案证明打印件。年检证明有效时间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6、收入证明。申请之日前近4年工资单、或单位所开具,证明其税前工资性年收入的证明。我省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7、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证明开具和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8、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9、有效护照及近4年居留许可复印件。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
备注
外籍华人须提交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三)(A)
服务对象
1、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
2、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江苏省工作;
4、境内外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简历(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在华就业情况、境内外家庭成员情况等,外籍华人须详细说明其原籍、出境时间、出境时持用证件情况、境外定居情况、加入外籍经过等)。
2、申请表(正式受理时本人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3、单位推荐函。由现任职单位出具。
4、单位登记证明及年检证明复印件。若为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或网上备案证明打印件。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证上相关任职单位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6、学历证明。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
7、个人完税证明。
8、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证明开具和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9、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10、有效护照及居留许可复印件。
11、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三)(B)
服务对象
1、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
2、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
3、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
4、境内外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简历(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在华就业情况、境内外家庭成员情况等,外籍华人须详细说明其原籍、出境时间、出境时持用证件情况、境外定居情况、加入外籍经过等)。
2、申请表(正式受理时本人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3、单位推荐函。由现任职单位出具。
4、单位登记证明及年检证明复印件。若为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或网上备案证明打印件。年检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5、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证上有相关任职单位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
6、我省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7、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证明开具和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8、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9、有效护照及连续4年居留许可复印件。
10、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
备注
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一、二、三人员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一、二、三的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其外籍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外籍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材料
1、配偶:
(1)申请表(受理时本人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国民政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国外婚姻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或认证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如超出6个月,可由婚姻缔结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仍存续的证明。
(3)主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在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境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翻译,证明开具和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5)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其中应注明申请人无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内容。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
(6)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7)相关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2、子女:
(1)申请表(受理时由监护人现场填写),2寸白底近期证件照2张: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形式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证明或认证的时效为受理之日之前6个月内。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要提交收养证明。
(3)主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公安部审批。
办理时限
6个月。
受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相关文件
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
备注
外籍华人须提交原户籍注销证明、出境时曾持用的中国护照,必要时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等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