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委〔2020〕117号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高级职称评聘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教师教授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0).docx
附件2:江苏海洋大学教师副教授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0).docx
附件3:江苏海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0).docx
附件4:江苏海洋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0).docx
附件5:江苏海洋大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0).docx
附件6:江苏海洋大学实验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0).docx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江苏海洋大学高级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学校高级职称评聘办法,充分发挥职称评聘的政策导向与激励作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职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具有教师(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和其他辅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由学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颁发职称证书。学校对不具备评审权的系列进行推荐。各系列的高级职称在学校确定的高职比内择优评审或推荐。
第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卫生、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等职称系列(专业类别)。
第四条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外语类、艺术学类、体育学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等不同学科,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限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师申报,应用技术学院教师申报教学为主型岗位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职称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严格对照评审资格条件,突出师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个人师德表现、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级职称评聘,包括任职资格评审和岗位职务聘任,实行“按岗申报、评聘结合”。评聘人员范围限学校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职称评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职称评聘实施办法,部署职称评聘工作;
2.核定各类高级职称评聘岗位数额;
3.督促、检查各类职称评聘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学科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相应系列高级职称的在职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
第九条 学校对不具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成立职称评聘推荐委员会,负责对不具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申报人员在学校确定的高职比范围内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职称评聘审核推荐小组,分设资格审核组和专家组。资格审核组由党政负责人、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专家组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核组和专家组人数均为5~7人。
审核推荐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结合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情况,按学校核定的年度岗位或指标数额,向学科评议组推荐符合相应职称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
第三章 岗位核定
第十一条 教师高级职称岗位核定。各单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以及当年度符合评审资格条件的拟申报人员情况,提出年度教师高级职称岗位使用申请,报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超岗位单位,由学校根据当年度全校拟评聘高级职称岗位数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下达推荐指标。
在核定教师高级职称岗位时,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用技术学院教师拟评聘岗位数单列。
第十二条 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等职称系列,由学校在各系列核定的高职比范围内确定拟评岗位数。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对照有关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书面承诺,否则,由所在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各单位根据省、学校有关职称评审文件精神、各系列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师德、学历、资历、成果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凡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考评结合”系列除外),均须进行代表作(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
(一)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集中申报,学校不受理任何形式的个人申请。
(二)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送审原则:
1.申报正高职称人员,须提供3篇学术代表作(论文、论著),学校聘请3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实行“三文三审”;申报副高职称人员,须提供2篇学术代表作(论文、论著),学校聘请3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实行“二文三审”。
2.采用保密制,由职能科室负责。申报人和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听代表作送审去向。若有干预,打探代表作送审情况的,将在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上予以通报。
(三)同行专家鉴定结果的使用。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结果,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至少“2达到1基本达到”,方可进入所在单位推荐程序和提交评审会评审。
(四)同行专家鉴定结果2年内有效。上年度整套鉴定结果在当年的职称评审中继续有效,当年职称评审继续使用上年度整套鉴定结果的人员,须递交《上年度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使用申请书》;当年职称评审中不再使用上年度整套鉴定结果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重新递交同行专家鉴定材料,且上年度整套鉴定结果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员的考核
(一)师德师风考核。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具体意见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考核等级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确定。
(二)教学质量考核。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情况,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教学质量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考核等级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研究生处审核确定。
(三)对申报人员的工作表现、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管理的水平、能力和实绩以及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情况,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其他系列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考核意见及等级,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以上办法认定。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推荐。各单位对照评审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工作成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材料后,按照学校批准可使用的岗位数,向各学科评议组推荐拟申报人员。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核。各单位将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分别提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中,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教学业绩等情况的审核;教学质量管理处、研究生处负责教学质量考核等情况的审核;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科研业绩等情况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情况的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等情况的审核;人事处负责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情况的审核。各单位(部门)须对申报表所填内容及相关材料据实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承担相应责任。
2.业绩材料展示。各单位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将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原件、《江苏海洋大学教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和《江苏海洋大学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情况简介表》统一公开展示,以供本单位人员阅览、监督。
3.民意测评与考核。各单位通过听取申报人员本人述职、考察其工作业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人员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民意测评以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为符合要求。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师德师风、教学质量、教学科研业绩等分别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4.资格审核。各单位职称评聘审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进行面试答辩。
5.择优推荐。推荐小组根据本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民意测评与考核情况,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向各学科评议组推荐。推荐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天以上。
第十八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成立学科评议组。
2.各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数的三分之二者,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提交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推荐)
(一)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
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二)其他辅系列人员。
学校职称评聘推荐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标准,对工程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等系列申报人员的送评材料进行审议,结合岗位设置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公示后,向省各有关其他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第二十条 颁发证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结果备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按要求将评审工作总结和评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
第五章 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2.近5年年度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近5年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3.近5年师德师风考核等级均在“良好”以上,师德师风考核等级有1次以上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称。
4.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均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职称人员
(1)教授职务: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比例较低的学科、专业,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适当放宽),否则,按学历、资历破格条件评审。
(2)其他正高职务:学历、资历要求见附件。
2.申报副高职称人员
(1)副教授职务: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比例较低的学科、专业,经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适当放宽),否则,按学历、资历破格条件评审。
(2)其他副高职务:学历、资历要求见附件。
3.任职年限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脱产进修时间满一年(两个学期)及以上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学历、学位取得的截止时间以学校当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为准。
5.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如任职年限不足,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视情况破格申报。
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6.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3)受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4)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职称任职资格。
因同一情节导致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按最高延迟年限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主动参加各种进修学习,积极参加本学科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并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和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和学分,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要求
申报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至少须有2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近3年引进的博士,至少须有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对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如果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够,要有至少2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经历,同时指导的社团被评为四星级及以上社团,或者要有任现职以来连续担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 岗前培训、教师资格等要求
凡新进校人员,均应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职称评聘。已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已取得本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除外。
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称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
1.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等学校具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其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的基本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等要求,详见附件。其中,近3年引进的博士申报高级职称,对应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减少三分之一。
2.教学业绩、成果中涉及的教学项目及奖项,均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或推荐申报,且纳入教学工作奖励范围的各类教学项目及获奖。
3.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科研奖项1项,或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二单位本人排名前六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1项,视同符合所有科研业绩条件。
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二单位本人排名前六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视同符合所有教学业绩条件。
4.学校制定的工作业绩基本条件,只是评聘高级职称的最低评聘条件,各单位应结合学科特点、学科层次、岗位性质,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原则,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业绩条件。
5.申报学校不具有学科评议权和评审权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高级职称人员,其受聘现职务以来科研业绩要求不低于科研为主型教师系列的科研业绩标准。
申报学校不具有学科评议权和评审权的其他职称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其受聘现职务以来应具备的专业领域基本业绩要求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行业有关评审条件执行,其中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等须是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且有经费资助(含学校经费支持)的项目,工作业绩要求如下:
任现职以来,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因工作成效显著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级职称评聘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各类人员应根据从事工作所在的学科和岗位类别,申报相应系列的职称评聘。交叉学科的教师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领域选择申报学科,其成果亦应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关。
第三十条 教学为主型教师,是指承担公共基础课的老师。要求近5年每年个人公共基础课工作量不低于个人总工作量的60%,且近5年每年个人公共基础课工作量不低于180课时。
1.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政课(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计算机类、大学外语、高等数学(含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含实验)、大学语文、工程训练、军事理论、大学生心理健康、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等。
2.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基础英语、自然辨证法概论、应用英语等。
第三十一条 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时间等基本业绩要求以学校当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为准。科研项目须为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新增项目,除国家级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必须结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任职江苏海洋大学期间,教学、科研成果须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因进修、资助、产学研合作等需要,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应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对论文发表作如下具体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学、合作科研期间发表的论文且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可以列入统计范围,但论文数量不超过规定论文总量的二分之一。
2.到校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且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可以列入统计范围,但论文数量不超过规定论文总量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论文是指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 “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在之列。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一篇论文仅限1人用于申报高级职称。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和《新华日报》《群众》等省级党报党刊、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可纳入学术成果范畴。
第三十五条 SCI、SSCI、CSSCI、EI、A&HCI论文指被SCI、SSCI、CSSCI、E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CI论文分区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每年度的学科大类分区为准。人文社科类论文如为期刊转载,与原论文仅合计计算1篇,论文级别可就高。
1.以下研究成果视同CSSCI论文:
(1)在《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性理论文章。
(2)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刊物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3)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用的咨询报告(有领导人批示意见或部门采用证明,以下类同)。
2.以下研究成果视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性理论文章。
(2)被教育部简报刊用的稿件。
(3)被省部级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咨询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本人撰写出版的获得学校科研奖励的专著或主编出版的省部级规划教材,可折算为1篇SCI或CSSCI期刊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仅限1部。
第三十七条 关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明专利等成果统计,作如下规定:
1.申报人员为第一起草人且江苏海洋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相当于1篇SCI论文。
2.申报人员为第一起草人且江苏海洋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3.申报人员为第一起草人且江苏海洋大学具有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相当于1篇一般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4.申报人员为第一发明人且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至多不超过2篇。
5.申报人员为第一发明人且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每3件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EI收录论文;每超出3件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至多折算1篇。
6.同一专利享有多国授权的,仅计为1件。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等须是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且有经费资助(含学校经费支持)的项目。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须是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申报,且有经费到账的项目。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横向经费数额分别以合同经费数额和到账经费数额计算;科研经费总额中不含基建工程款,合同中约定的转出经费应从经费总额中扣除。
校外引进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进校前非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可列入统计范围。
第三十九条 对科研项目及科研获奖级别的认定:
(一)对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1.科研类项目由科技处认定,教改类项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认定。特殊情况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2.国家科技部项目视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级子课题可视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二级子课题、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资助项目、“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可视作省级项目。
3.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视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省级项目。
(二)对科研获奖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奖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
3.市厅级奖指各市人民政府、教育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三)以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为第一单位的成果认定,视同江苏海洋大学。
第四十条 教学工程包含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计划、重点专业(类)、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一流专业(一流课程)、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重点(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虚拟仿真项目、教研教改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校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等。
第四十一条 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延迟1年”:如正常年限未满,按“正常期限 + 1年”计算;如正常年限已满,按受处分之日起向后延迟1年计算。“延迟2年”、“延迟3年”计算方法同“延迟1年”。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个人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核责任制。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员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对申报人和审核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同级转评
1.具有非教师系列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现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同级转评后,方可申报教师系列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同级转评须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须达3年以上。
2.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具有其他职称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的,须同级转评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职称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称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具有教育管理研究职称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少数具有很强教学、科研能力,并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学历、资历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
(一)申报教授职称,学历、资历破格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排名前3)。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学历、资历破格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排名前3)。
(三)满足破格申报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正常评审的教学业绩、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条件。
(四)破格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对个别取得非常突出成绩者,可不受资格基本条件、岗位等限制(除第二十三条外),开通“绿色通道”,由学校组织聘请专家进行同行学术评议。若同行专家一致推荐其晋升相应职务,由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或经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批准后,直接发文聘任。
(一)申报正高职称的人员,应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和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备申报国家青年人才项目(“四青”)和江苏特聘教授的能力或潜力,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知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见刊)或主持高级别科研项目,或获得高级别的教学科研奖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教师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Nature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SCI一区论文5篇及以上(或2篇ESI高被引论文)且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或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获得国家优青和杰青项目、江苏省杰青项目;或主持在研科研经费总量达800万元。
2.非理工类教师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或发表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8篇及以上且其中1篇为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且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及以上项目;或主持在研科研经费总量达200万元。
3.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或主持并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主持并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获批国家一流课程(课程负责人);或指导学生参加T类学科竞赛获国家金奖;或被评为校(市)级以上“教学名师”。
(二)申报副高职称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领域知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见刊)或主持高级别科研项目,或获得高级别的教学科研奖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教师在Nature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SCI一区论文3篇及以上(或1篇ESI高被引论文)且主持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获得江苏省优青项目;或主持在研科研经费总量达500万元。
2.非理工类教师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5篇及以上且其中1篇为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且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或主持在研科研经费总量达130万元。
3.主持并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或主持并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及以上;或主持并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及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T类学科竞赛获国家银奖。
(三)对近3年引进的在海外有连续3年以上全职教学科研工作经历的引进人才,以上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可不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近3年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职务,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岗前培训等可以“先评后补”。
第四十七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不占所在教学(科研)单位高级职称岗位数,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四十九条 关于重新申报。对上一年申报未被终审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员,原则上不连续申报。确实做出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有新成果的,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申报职称,当事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学科评议组及学校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发生教学违纪、学风不正、擅离职守等给予通报批评人员,视情节延迟1年以上申报。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晋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个人,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学术不端等问题,按照《江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申诉及受理
第五十四条 为了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申诉受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受理职称评审工作中教职工的申诉请求,根据申诉人员提交的申诉事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提交的个人申报材料,《评审表》和论文论著代表作需提供原件,其余材料均可提交复印件,凡复印件均须经各单位(部门)逐件审核确认,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第五十六条 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代表性成果申报材料,申报正高职称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代表作不超过10种,申报副高职称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代表作不超过8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独立起草的管理文件不超过5种。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要仔细检查《评审表》,应填信息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员填写的各类表格,认真审核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十八条 申报人员需对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上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清单打印后经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审核盖章后作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对于没有上网的论文,须到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并附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盖章的说明材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单位:江苏海洋大学人事处